中壢環中東路和龍岡路交叉口請兩段左轉

phoenixcheng wrote:
所以代表甚麼? 內外都在切不是嗎?...(恕刪)

切的多又如何
又不像公車是離開車道再切進車道
phoenixcheng wrote:
巴不得? 人生唯一代步工具就是機車, 並沒有任何不方便的感受呀!
但是說話要公平, 不要像您例子也舉不出來, 數據也沒有這樣亂說話就不好了!...(恕刪)

你沒感覺不代表其他人沒感覺啊
不過你可以從桃園騎到台北沒有任何違規還不感覺到不方便那我真的佩服你
phoenixcheng wrote:
這可是您說的囉!
我好歹誠意的就事論事與您討論, 您卻只想 LDS?
那還談甚麼呢? 能拿出些東西說說禁行機車導致身陷危險好嗎?
腹中存點墨水好嗎? 我可以等你!...(恕刪)

前面說了那麼多你都沒看到嗎
還是你真的覺得機車跟公車使用同一個車道很安全
就算雙方都沒有違規
phoenixcheng wrote:
不是我說的東西為甚麼要我舉證?
但是您親自說的東西舉不出實證來, 是信口開河嗎? 大哥真的不要這樣玩, 難看啦!
再給您一次機會, 請拿出公車靠站比行駛時間還要多的證據。...(恕刪)

我什麼時候說過公車靠站比行駛時間還要多
phoenixcheng wrote:
唷!? 這下知道違規啦?
那麼, 未兩段式左轉被罰, 不就是天經地義? 還說甚麼呢?...(恕刪)

是天經地義沒錯
但是那是因為畸形的法規
phoenixcheng wrote:
放大絕啦?
自有公斷的話, 您可以刪文了。畢竟自有公斷, 閣下還發文寫心得目的是甚麼?...(恕刪)

讓更多人知道禁行機車和兩段左轉的不合裡

先跟你說聲不好意思
你的態度實在是讓我很難拿出誠意

phoenixcheng wrote:
您知道嗎? 可以和大家分享呀!

但是規定又不妨礙閣下安全, 遵守有這樣困難嗎?

如果大家都是遵守規則的,即使是沒有罰則都能遵守那當然是沒問題。
但是即使是日本,也是多少難免會有故意或非故意的違規。不然就不用
交通警察了。所以大家能100%遵守交通規則根本就是背離現實的理想。
那反過來說,如果大家都能00%遵守交通規則那麼汽機車分流才安全的理論基礎根本就不存在。
因為台灣汽機車分流的立論基礎就是在有人違規會造成車禍這一點上。
地基都沒了,房子蓋得穩嘛?

phoenixcheng wrote:
好挖! 先把所有的機車停等區拆掉如何? 為何機車就可以跑到道路最前方? 還談公平咧...
先把機車原本享有的利益吐出來, 再來談公平可以嗎?

機車停等區其實是對汽機車都有利的規劃。
綠燈時,起步較快的機車可以先離開。不會被起步較慢的汽車阻擋
而且因為占用較少空間的機車都集中在一起了,可以縮短後方車陣,
車流比較能快速疏解。
這是從日本學來的,只是政府自己好事做一半。不僅規畫的不好,
宣導的不好,機車從後方進入停等區的動作還跟交通規則牴觸。

這種現象已經是見怪不怪了

就算是交通尖峰時段

有警察在指揮 還不是一堆人直接左轉...
carter0828 wrote:
討論的是禁行機車,無禁行機車路段當然不再討論範圍阿XD...(恕刪)

同意, 既然定義好,
仍然就您同意的部分不重複回應!

carter0828 wrote:
跟公車、右轉車、隨時可能路邊停車的計程車相擠同一車道
何來相安無事?你的邏輯真神奇耶!...(恕刪)

同樣的您提到「路權不公且造成機車騎士危險」
大家以守法忍耐禮讓的態度行駛, 真的看不出有甚麼危險。
沒有因果關係怎會是邏輯?

carter0828 wrote:
錯真大,直行機車在進入路口前本就該沿著直行車道與直行汽車共同直行
到路口才臨時切換車道是違法的喔!你說好要討論都不違法的狀況下喔!
左轉汽機車、右轉汽機車、直行汽機車,於行駛至路口前皆完全照車道走,交織都不見了耶!...(恕刪)

您都說出來了, 這不就是了嗎?
目前的兩段式左轉, 或是禁行機車, 哪條會讓直行汽機車出問題?
您口中的直行汽機車不會有問題的話, 兩段式左轉前段正屬於直行機車, 怎又會交織呢?
誠如您說的, 交織都不見了呢!

carter0828 wrote:
我怎麼會跟一個完全不懂交通法規的人討論法規...天啊= =
你要不要去翻翻交通部對於慢車的定義是什麼?
先給你結論,機車不在慢車的範圍之內,更進一步,機車之定義與汽車相同...(恕刪)

感謝指正, 這個還真是錯太大!
機車的確定義上同屬汽車, 非慢車。

這裡一定要強調, 機車的確不是定義上的慢車! 先掌嘴!
錯的地方絕不改文, 昭炯戒!

carter0828 wrote:
誠如交通部對於機車之定義為汽車,同樣不准同車道併行與超車
交通法規要熟讀呀!
法規規定機車超車也必須完整變換車道,在此法規前提下,機車要超慢車當然與禁行機車有關囉!...(恕刪)

原始課本您是對的!
但是法律或是規範如同系統也是有 patch 的, 資料如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指出:

「按機車為二輪交通工具,依臺灣地狹人稠之現況,原無禁止機車於同一車道內並行之可能或必要,交通法規亦未設有禁止規定,又行駛在「同一車道」內之機車,于必要時於同一車道內「超越」其他並行機車之駕駛行為,與一般「汽車超車」系指利用其他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之情形迥異,原無道路交通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規定應自左側超車


機車為慢車誤導的部分深感抱歉,
但就事論事, 不可將所有情況混為一談。

sendoffy wrote:
繼續凹嘛!交通部在說你都沒有在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恕刪)

有, 聽到了!
這真的是個人錯誤認知, 的確是嚴重錯誤。

注意: 機車並非慢車

沒有硬凹的空間也始終沒有硬凹。
由於您的舉證讓個人修正了誤以為是的觀念, 著實感謝!
這也正是討論的意義所在。

如閣下這樣舉證歷歷的討論, 格調的確比另位只會 LDS 的網友高明多了。
但, 這依然無損禁行機車並不會造成身陷危險的討論...

sobig5 wrote:
先跟你說聲不好意思
你的態度實在是讓我很難拿出誠意...(恕刪)

好好的和閣下據實討論的態度, 卻讓您拿不出誠意?

話放得很快又無法舉證, 原來這樣的態度才是您想要的呀?
也難怪這就是閣下的表現!

不用不好意思!
既然您不討論, 回應自然中止...
phoenixcheng wrote:
同樣的您提到「路權不公且造成機車騎士危險」
大家以守法忍耐禮讓的態度行駛, 真的看不出有甚麼危險。
沒有因果關係怎會是邏輯?

您都說出來了, 這不就是了嗎?
目前的兩段式左轉, 或是禁行機車, 哪條會讓直行汽機車出問題?
您口中的直行汽機車不會有問題的話, 兩段式左轉前段正屬於直行機車, 怎又會交織呢?
誠如您說的, 交織都不見了呢!

因內側禁行機車,導致直行機車須與右轉汽車混流,何來無交織問題?
既然有交織,發生事故機率就大。

另,若當右轉汽車遇上斑馬線上有行人,勢必停下來等行人通過
而直行機車就也勢必等在右轉汽車後方,而直行汽車依然使用內側直行車道直行毫無影響
對於機車騎士豈不是寸步難行?

綜觀以上,禁行機車增加騎士危險與不便

再強調一次,右轉汽機車與直行汽機車,本就該確實分流,
而不是像現行「右轉汽機車」與「直行機車」全部糾結在一起

phoenixcheng wrote:
好好的和閣下據實討論...(恕刪)

我怎麼覺得事一直酸人的態度
還有你要我拿出公車在內側車道和外側車道的時間數據
是要我花錢做一趟公車嗎
如果是你要不要補貼我車錢
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
在外側還是內側的時間多自己會判斷
不然我說原廠野狼油耗1公升可以跑超過1公里也要拿數據給你看嗎
這個路口本來就要兩段式左轉..
路邊有兩段式左轉的立牌~
喇叭嘴技術交流,超越唬爛的境界

phoenixcheng wrote:
有, 聽到了!
這真的是個人錯誤認知, 的確是嚴重錯誤。

注意: 機車並非慢車

沒有硬凹的空間也始終沒有硬凹。
由於您的舉證讓個人修正了誤以為是的觀念, 著實感謝!
這也正是討論的意義所在。

如閣下這樣舉證歷歷的討論, 格調的確比另位只會 LDS 的網友高明多了。
但, 這依然無損禁行機車並不會造成身陷危險的討論...

那要看怎麼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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