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看過沒扣的,結果帽子往後飛,還好離後面的騎士有段距離,
否則後果...自行想像!

yu sheng wrote:
未帶行照、駕照屬微罪不罰的法源,是根據警政署「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與「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是指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者,得不予舉發,而實施勸導。

雖然這真的很主觀~也不好判定~下次跟警察人員說說 微罪不罰原則,請開勸導單. 看能不能過....(恕刪)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
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
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之情形。但併排停
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
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
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
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沒有31條6項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xiao0610 wrote:
一日朋友出門騎摩托車巷口買東西,也是沒有戴安全帽,
遇到警察攔下來,朋友求警察不要開單說:「我只是出來巷口買個東西,短短五十公尺所以沒帶安全帽,可不可以不要開我單!?」

警察只回了一句:「你看看!!你看看!!才短短五十公尺都可以遇到我來開你單,你敢說這五十公尺不會有可能遇到車禍嗎!!??」

於是我朋友啞口無言的乖乖拿出行照駕照!!...(恕刪)

這警察真是聰明機智對答如流阿
其實那位警察也可以說
"你乾脆說你是要騎去買安全帽好了(或是騎回家拿安全帽)"

嘿嘿,我見過有人也這樣,在等紅綠燈時後被照相,也是在機車等待區的格子,警察從後面拍了一張清楚的車牌跟安全帽的繩子沒扣在晃的照片......
那個警察會算命
算出日後你可能因為沒扣出問題
所以特別提前點醒你
讓你以後記得要扣上
你該買禮盒酬謝他的
現在路上時常看到有很多小屁孩...喜歡戴瓜皮加上不扣帶子...
騎車時飄阿飄...又愛騎快...排氣管又吵...自認為與眾不同...帥的勒...

哪天小屁孩在路上爆頭...不知道能帥到哪裡去吼...脖子上的破西瓜~

~請不要偷機取巧...跟自己的頭過不去...扣好帶子很難嗎~
你有沒有想過沒扣飛出去造成後面的人出意外怎麼辦
自己沒有做好還敢大言不慚的怪別人
我有一次在ATM領完錢

因為我要把車子切出去之前習慣頭往後看有沒有車子
如果繫安全帶我會覺得不太方便
所以我切出去後往前開了十幾公尺
才順勢繫上安全帶

沒想到這時候一個警察騎著機車追了上來

一付很得意的、偷笑的臉跟我說
"你剛剛沒繫安全帶吼"

就這樣我被開了一張罰單
真是奇怪了
戴安全帽不扣 (包含帶子扣了~但卻調的很鬆)
請問跟沒戴有什麼不一樣呢?

至於都違法了
還有人要牽拖到警察搶業績

被開單破財~心裡一定是很幹的
但是今天警察不是亂開你單而是於法有據
不知道是來這裡抱怨啥咧

人還是要有是非觀念的
要違規那就要有被攔下開單的心理準備
自己鼻子摸一摸簽名就好
那來這麼多理由呀
警察如果願意給你口頭告誡就好~那就是你賺到了
如果執意要開罰單送你~那也只是剛好而己

不然跟某前總統涉嫌貪汙被抓進去關
卻一直靠夭是被政治迫害有啥兩樣呢?

霖將卡哇依 wrote:
大家都不查法條的嗎
都沒有求證的精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500罰鍰=1500元罰金,就是新台幣....
等於警察只開600元少開900元
chiang:01上嘴砲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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