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分隔線------------以上白話文的意思就是:警察不得無故或是隨他高興任意臨檢或是取締, 除非他在路上對於有合理的犯罪行為如疑似酒駕, 通緝犯, 駕駛交通或是在自家住所時, 容易發生社會危害的當下, 能夠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將你攔下盤檢...因此如果你有異議, 認為皆無上述易犯罪現象且有充分證據且立即向警察表態, 證明警察是刻意找碴, 那你就提出申訴及異議!否則只要警察能夠提出他認為你有上述行為, 例如長的很像某通緝犯, 駕車蛇行, 滿臉通紅疑似酒駕, 在暗夜裡徘徊等, 依法依情(客觀理由)警察是可以攔你盤檢, 盤檢無異狀後放行!以上是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心得分隔線------------在法庭上針對比例原則四個字其實是極具爭議且廣泛一詞, 何謂正確的比例?由誰來定義?民眾可針對這比例原則(騎一騎攔你下來), 認為不符程序或是過當而提出異議,屆時只有證據及法官的認定, 100種案例會有100種不同的答案, 得視情況而定...我認為以上都不是重點! 爭論比例原則大小常常無限上綱, 沒有意義重點是這個國家制定了最高的憲法來鞏固人權, 但往往大家只解讀了自己的人權而不想去思考國家機器的運作是在鞏固你個人的人權還是每個人的人權?倘若你連盤查都可以來寫一篇文章來表達你對人權的重視, 那我覺得這才是不重視其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利非常自私且思想狹隘!
沒事被攔下來?記住員警編號然後告他強制罪?不過看樓主敘述似乎不是強制攔停.這篇可以參考看看.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4669-%E8%87%A8%E6%AA%A2%E5%8F%8A%E7%9B%A4%E6%9F%A5%EF%BC%88%E4%B8%80%EF%BC%89
weird@ wrote:沒事被攔下來?記住...(恕刪) 這篇文章假如該律師形容皆屬實且出示證件並當下解釋員警對其懷疑之行徑做說明,員警就觸犯了釋字535號所解釋的無誤!反之, 員警若可以說出個理由, 是可以主動盤查的
light0123 wrote:這篇文章假如該律師形...(恕刪) 這篇文有後續(1~14),以律師的專業都無法根據憲法來主張基本人權,表示目前大多數人民對於公共安全的重視遠大於基本人權的保障.所以遇到攔查還是乖乖地配合的好,釋字535只是學說理論並未能夠落實.
weird@ wrote:這篇文有後續(1~13...(恕刪) 對! 這是非常矛盾的一件事情!原因就在於為防止部分人犯罪, 所以在鞏固社會安全的大眾利益情形下,即便有申訴, 法庭上還是會尊重國家機器的行使權利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