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skidd wrote:
但最近有個案例是老婦...(恕刪)
我知道,這是10月底檢察官決定不起訴公車司機,改起訴違規停車的車主。
所以第一時間檢察官的想法也是先針對車禍的雙方鑑定,而違規停車車主列為關係人。
之後既然不起訴公車司機,當然要另外起訴違規停車車主。
至於違規停車車主責任比例問題,到時再爭辯吧!
以前就有酒駕車主撞上路邊的違停車輛,這個也是引起許多爭論。
有人以信賴原則來討論,但這涉及出事的另一方必須遵守相關的交通規則,所以酒駕本身必須先被檢討,但老婦本身也被檢討對許多人來說是難以接受。
其實許多人看到違規停車車輛都很直接的切向內車道,經常不是後方急煞,就是擦撞其他車輛,那是否反問一下,遇到前方違停,我們正確的作法該是如何?
所以雙方應至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內容會再送法院,如此才有效力。
一般私下和解對於刑事原告的配偶並無效力,故若時效內配偶提出傷害告訴,還是得負責。
當初我的孩子闖紅燈被機車撞上,警察也是認為闖紅燈的問題。
但是我查了規定,騎士行經路口未減速,且有看到孩子在斑馬線上,不能以誤判孩子的舉動來脫責。
對方有提如何賠償,但我認為孩子的舉動導致這場事故,骨折情形對未來應該不會有太大影響,故也未請求賠償。只是對方也忙,我也要請假,有提要去調解委員會和解但最終未去,後來半年時效也過了。
重要的理賠觀念:強制險理賠中,我的孩子雖是在暑假受傷,但之後就在家休養,一切由孩子的媽照顧,可申請看護金,一天1200元,但必須請醫師開具需看護證明及天數,那時理賠30天,3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