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貓界第一美男子 wrote:
這一條罰的是待售車輛...(恕刪)
嗯,我想第五十七條所說的道路上停放的定義
依照第3條所用名詞釋義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應該就是你所說的路邊白線停車
那如果引用第56條第七項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會比較好吧,致於是否有無營業之用,這在主觀上有認定的不同
從樓主放的照片來看,很明顯是機車行佔用停車格做生意
營業意圖明確,如有其他的想法,這也是大家的自由
最終是否違法應由警察來做判斷
其實最終的關鍵還是在警察大人身上
有時是關說找理由,有時是輿論壓下來
所以最後會如何,這除了警察沒人會知道的
ps:這篇討論應該放在七嘴八舌區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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