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一點...該車都已有牌照,這表示這些車都是可以合法上路的,所以想停在哪邊的停車格...都是可以的
*如果都無牌照,那才是該車行惡意霸佔

假設你們公司有10輛機車,該車格都被你們停滿,那是否可以說:你們公司霸佔停車格?
只要確認是機車行的車
不論有沒有車牌
只要有販售的行為在
就是屬於違法
可以打110請警察來開單告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七條(汽車買賣業、修理業違規停車之處罰)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Oirc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七條(汽車買賣業、修理業違規停車之處罰)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這一條罰的是待售車輛「不能在路邊白線停車」,是要處罰車輛妨礙交通的行為

「在停車格裡面」的車不適用這條

而且就算是把待售車輛停放在路邊,車上沒有貼「出售」就不算違規,因為沒有待售的事證
(待售汽車通常會在車窗貼上出售的紅紙)

同理:路邊很常見的廢棄小貨車改裝的廣告看板車,只要放在停車格裡面就是合法的,警察無法可罰




熊貓界第一美男子 wrote:
這一條罰的是待售車輛...(恕刪)


嗯,我想第五十七條所說的道路上停放的定義
依照第3條所用名詞釋義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應該就是你所說的路邊白線停車

那如果引用第56條第七項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會比較好吧,致於是否有無營業之用,這在主觀上有認定的不同
從樓主放的照片來看,很明顯是機車行佔用停車格做生意
營業意圖明確,如有其他的想法,這也是大家的自由
最終是否違法應由警察來做判斷

其實最終的關鍵還是在警察大人身上
有時是關說找理由,有時是輿論壓下來
所以最後會如何,這除了警察沒人會知道的

ps:這篇討論應該放在七嘴八舌區才對
這應該是在台電大樓捷運站附近吧!


我已閱讀過並同意遵守討論區規則

xu.6 wrote:
google map...(恕刪)


樓上的~看起來沒錯喔~車道對面的店家一模一樣





話說店家早上都把別人的車移走到別的停車格

那麼版主~你要不要有空去把店家的車也移幾部到別的停車格

看看店家的反應是如何?

又或是你把你的機車硬擠進店家他們的那幾部車陣之中

若老闆問起~你就說這排停車位~是我看到最不擠的停車位~所以我當然擠這裡囉! 再看看老闆的反應如何?


不過提醒你~以後騎上你的車子~先檢查車子一下~騎上路就要多加小心了...
這是在羅斯福路上 台電大樓跟 古亭站中間 某x陽店前面 附近停車格都擠到爆炸

很誇張
我上班常看到阿~

很習慣了...

但是有領牌的車~應該也沒輒...

Oirc wrote:
那如果引用第56條第七項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會比較好吧,致於是否有無營業之用,這在主觀上有認定的不同
從樓主放的照片來看,很明顯是機車行佔用停車格做生意


也不妥

這條指的是「在車上營業」,例如路邊的攤販車

機車行雖然把車子停在車格
但是實際「營業行為」是在機車行的「店裡面」,而不是「機車上」

機車行有佔用停車格,但是沒有在停車格上做生意,是兩回事

法律不能歧視、排除特定人士的平等權力

只要機車有掛牌,停放在機車停車格就是合法行為,這個權力不會因為車主身分而有差異
(難道一般民眾的機車才叫做機車,機車行老闆的機車就不是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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