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伯伯幹的好啊!!!!
看到這種的文章我都覺得超爽的!
看來你又要改了,改回原廠示式樣.警察伯伯幹的好+1
sysmask wrote:
警察伯伯幹的好啊!!...(恕刪)
17 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
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
者,吊扣其牌照。

依據交通到路處罰條例
並沒有可以叫機車去臨時驗車的
這條是汽車超過5年每壹年要驗一次車的
建議你勇敢的去監理站拍桌
問他憑什麼要你去驗車
必要的話去交通法庭申訴
保證你贏的.這是人權
17條理的法規有規定項目的.步是他說驗就要去驗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連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章第三條第八款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跟政府單位玩耍嘴皮的遊戲之前最好把法規查清楚別再誤導了...
還拍桌呢

aaa111995 wrote:
17 條 汽車...(恕刪)
就已經說明是臨時檢驗了~

拍桌子還是要驗吧~

現在已經有人用行車紀錄器檢舉違法改裝的車輛

影片屬實就會被開立臨時檢驗單

所以有改車的在路上還是低調一點......

我們台中還是有很多小屁孩改很大又飆很大

所以我覺得這樣很讚!

多一點檢驗單~至少路上危害別人的孩子會少一點

這些孩子也安全一點~



只要找找監理站附近的代驗

一定過


只是費用高太多了(動輒好幾千)



所以自己想想吧
你要自殺也不用來這Po文吧
這是視改裝與重車為殺父之仇的地方

去找間車行交點規費吧
我覺得你應該是被人舉報


請問一下我之前看到這篇報導難道是假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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