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www wrote:
某日小弟上班途中,騎...(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第2條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第6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只有行人走斑馬線時才有無視號誌的絕對路權)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第124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
單車不等於行人
腳踏自行車屬慢車,在道路上行駛跟騎機車基本上是沒二樣的
依你的情況
單車婦闖紅燈,走行人穿越道都是違法的
但你沒法舉證對方闖紅燈
這就很吃虧了
個人積分:5625分
文章編號:3924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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