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闖紅燈被我撞了 ~~誰的 錯?

雖然是紅燈,但是你有注意到她了,結果還撞上去,

"應注意而未注意"肯定跑不掉,台灣是沒有絕對路權的,

應該是要賠錢吧。
有看到對方,有鳴喇叭,有閃避動作,但還是撞到人家致使他人受傷

互告你穩輸的

遇到這種情況應該要減速,甚至煞停讓對方過才是

雖然對方違規,您大可逕行檢舉,或幹譙他一頓,但撞到人就悲劇了...
技嘉 5670 512 HM 1G , 210 512 TC 1G 這種混淆消費者、不老實的廠商,我唾棄你 2010/09/28

jsutfun wrote:
看版大的案例沒錢活不...(恕刪)


這樣很不好捏~~

上次新聞有個婦人可能經濟不好~ 突然衝去馬路躺 被輾"爆"了

HTC0517 wrote:
雖然是紅燈,但是你有...(恕刪)


硬掰呢??

我行車已經很注意了....
他的行為讓我防不勝防....
台灣真是鬼島
自已要跑出來送死
我還要賠錢真是他x的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是哪個恐龍法官發明的
新法好像準備上路了~ 不知道是已經上路還是11月上路~
上星期在西門町各大路口~ 皆有看到警察舉牌~ 幾月幾日起~ 沒禮讓行人皆開罰
evanwww wrote:
某日小弟上班途中,騎...(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第2條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第6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只有行人走斑馬線時才有無視號誌的絕對路權)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第124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

單車不等於行人
腳踏自行車屬慢車,在道路上行駛跟騎機車基本上是沒二樣的
依你的情況
單車婦闖紅燈,走行人穿越道都是違法的
但你沒法舉證對方闖紅燈
這就很吃虧了
若可以舉証他闖紅燈的話,你拿強制險賠他醫療費,再跟他求償車損及精神撫慰金。若是他違規,真要告他也站不住腳,不要被什麼過失傷害嚇到了。現在去看精神科,說你車禍後吃不下也睡不著快發瘋,每晚都夢到那婦人闖紅燈害你連車也不敢騎。到時候上法庭換你告他傷害。
On9ccc wrote:
硬掰呢??我行車已經...(恕刪)


.....如果沒有證人,沒有影片,就看誰傷的比較重....
那就是 裝個機車用行車記錄器吧~來證明你是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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