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未減速"這件事,究竟是在釐清肇事責任中有著怎麼樣的地位?
究竟是路權為大,還是仍舊會和所謂萬惡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扯上關係?
小弟兩年前待過中壢一陣子,沒記錯的話肇事汽車方燈號應是全綠燈,可直行可左轉,
依影片中"撞擊發生後(0'22)"仍有近四台汽機車過路口,至最後一台車經過(0'25)仍有3秒間隔時間,
除非這四台車通通故意闖紅燈,否則依反應時間及黃燈變時來說,肇事汽車過路口時應該是全綠燈的。
也就是說,機車闖紅燈的機會要大太多了。
小弟不明的是,假設在這樣的車禍中,違規機車是侵害直行汽車的路權,
難道也會因為"路口未減速"這樣的原因而使汽車有部分肇責?
小弟剛結束一趟機車環島行,這一路上最疲勞的不是身體,而是眼睛!
台北市待慣了,除了身旁的車輛,燈號,現在只要路邊有移動的物體,小弟眼睛就要漂過去注意一下;
就怕我不犯人,人卻來犯我,近來年紀大了,騎個長途眼睛差點沒脫窗。
當然,在台灣絕大部分這都是民事部分喬的好就好,有錢好辦事;
小弟只是疑惑在肇責上,常看到分岐甚大的例子,讓人對標準甚為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