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肇事逃逸,該怎麼處理

什麼狀況阿

鬼島才會發生的鬼事

有些人真的是犯賤

兩條。

第一條肇事。
後車撞前車,前車無不合理不可預測動作,幾乎100%是後面錯。沒有肇事,而且後車還要賠前車咧。

第二條遺棄,又叫「沒有人性」罪。
這個無關是否肇事,而關於見事故而不理采。
如果前車根本不知後車出事,那就沒事。
如果前車知後車有事,那就好玩了。

理論上,見車禍就快閃的路人甲乙丙丁,通通可以被告這一條,只是通常不會有人閒閒沒事去查當時路過的人有哪些。這條可大可小。

四下無人,有人血流滿面向你呼救,你連手機都不打,自己去吃午餐。這應該會判很重。
公車站,有人說他牙痛,牙痛沒有立即危險,四週環境又方便可自救,不用理他。

從照後鏡看到後車前滾翻18圈,自顧離開,應該會有事。
看到有人犁田,之後站起來喝水撫平脆弱的自尊心,這個不理它應該沒事。

一切看法官怎麼判。警察只能移送,警察不是法官,我們不是警察國家。
十里坡劍神 wrote:
代朋友詢問。事發情況...(恕刪)
先檢查你朋友車有無被追撞㾗跡

現在假車禍那麼多,

我是覺得此事不單純啦!

依我自身騎車經驗,再小的擦撞都有感覺,更何況他都導致摔車了

防人之心不可無

若有擦撞痕跡,樓主朋友說完全無感,有些說不過去
,所說的話或許有所保留。不管,後車追撞前車,若非惡意急煞,
是後車自己沒保持安全距離,要面對的只有肇逃的部分,一般都和解居多,就當花錢買個經驗,下次小心些囉。

若沒擦撞痕跡,那如何証明是因為撞到樓主朋友而導致對方摔車
,監視器?又沒有痕跡,可否解讀成對方受到驚嚇摔車或路況不好摔車?
若硬要扯到因果關係,那因就是未保持安全距離,而導致摔車為果,
跟樓主一點關係也沒有,不是嗎?可以先向對方說明,對方摔車並不是因為樓主朋友的關係。
若對方還是堅持提告肇逃,硬是要亂浪費社會資源而最後又敗訴建議可考慮反告對方誣告。

我認為應該這樣

其他的請網友們補完
1.罰單應該是要繳納,不過請跟警察要錄影帶!
2.靜待對方聯繫即可,不用主動聯繫對方!但是要換你報案,依法提告對方損害賠償(這時候錄影帶就有用了)!
3.請警方製作交通事故比錄,你的先做會通知對方來,這時候就有交通事故報告書了(應該是兩周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可以拿到),會確認責任歸屬誰多少百分比!
4.你也不用害怕啥就等待對方提出再請你的強制險去跟對方談,或是你請保險賠同你一起去談即可!
5.如果不合理或是你要賠償(保險的支付完還要私人墊付)就應該不要和解走法院!肇事逃逸事項應該當庭向法院呈上證物(錄影帶),證明你當時並未有任何感覺且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由後方撞上你!相信法院也不會多為難你更也不會需要支付其他的費用...
代朋友詢問。

事發情況:朋友騎車跟在公車後方慢慢騎,另一機車由後方撞上後倒地,
但應是極輕微的碰到,因為朋友當下只感到輕輕晃了一下,
以為是壓過小石頭,根本不知道有人撞到他,所以繼續前行並未停車。

後來警方通知說是朋友肇逃,要去警局做筆錄。
目前狀況是,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
朋友並未急煞、無突然衝出或變換車道,時速約莫十幾公里(承辨員警說的),
警方開出一張罰單,違規事實欄上是寫"駕車肇事教人受輕傷而逃逸",
員警有給對方電話要朋友自行聯絡(目前還沒打過去),
並且要朋友先行繳交罰單以避免逾時要再繳滯納金,若事後證明不該開單可再退回,
然後說目前就是等法院通知後續動作。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朋友有肇事責任嗎?罰單應該去繳交嗎?後續該怎麼處理呢?
謝謝大家。


1. 「肇事逃逸」是非告訴乃論罪,簡單的說就是公訴罪,即便對方不告也還是會吃上官司的,警察都說了要等法院通知了,看樣子大事不妙。

2. 「肇事逃逸」罪很重的,只要離開車禍現場是事實,而且另一方有人受傷就算數。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肇事逃逸」是只要離開車禍現場就算數了,是不論肇事責任的,即使是被撞的也一樣。
『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4. 後車有受傷嗎?有送救護車嗎? 若沒有,這個罪可能就比較難成立。

5. 罰單既然開出來了,還是去繳吧,必免滯納金。

6. 請調閱監視器,查看是否能有證明你朋友是不知情的狀況下離開的。

7. 通常對方會提出告訴,也只是要錢啦,如果要求的金額不高,賠一賠就算了!否則還是有機會被「以刑逼民」結果還是一樣的......

8. 請你朋友打去關心一下後車吧,探探對方的意思,到底想怎樣?

9. 根據我的經驗(我為了類似的事,跑了幾趟法院),接下來會收到「偵查庭的開庭通知」,當庭的檢察官會依據雙方在警局的筆錄、交通大隊的現場事故圖、照片、監視器畫面……等等資料,會再問雙方一次口供,對案情再做更詳細的調查,請把握這次的機會為自己申訴。

10. 偵查庭只能當事人及辯護人(通常是律師)進去,怕不知道怎麼講的,趕快找幫手或法扶求救,法扶有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11. 偵查庭開過了之後,也就是調查完了,檢察官會決定要不要起訴,若起訴了會把案子移交法院,讓法官去決定最後的判刑。

12. 我當初也是很不服氣,也是跟對方、跟檢察官爭說不是我的問題,但後來發現其實沒什麼勝算,我離開現場是事實,後車有人坐了救護車(皮肉傷沒流血)也是事實,逃事逃逸幾乎是成立了,為了這「6個月~5年」的可能風險,我一點贏的機率也沒有,在法庭法官也希望你們能和解了事,錢賠一賠就好了,用和解換一個緩刑,雖然很幹但也只能這樣子了。

13. 以上是我的親身經驗,有問題再問我!

十里坡劍神 wrote:
代朋友詢問。事發情況...(恕刪)


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
朋友並未急煞、無突然衝出或變換車道,時速約莫十幾公里(承辨員警說的),


事實如果真的事這樣 不用擔心的 最好能先去備份畫面
我騎車有次被前方機車的車牌擦過我的車頭....
然後我就翻車了倒下時後方四輪就停在我頭旁邊
機車體積小有時只是鑽個縫並非換車道
問題在如果前方車輛沒注意到後方的話很容易會出事
總之騎車變換方向不管是換車道還是小撇彎還是看一下後方啦

hongyu1222 wrote:
1. 「肇事逃逸」是...(恕刪)


hongyu1222大
想請問您的案例,因為心中有疑問

肇事逃逸是公訴罪,由法官認定,
所以如果假設對方受傷,我肇事逃逸,就會以公訴罪起訴,但是這個跟後面的民事賠償會有關係嗎?
但是肇事原因如果不是在我,(如果交通鑑定判決出來,我方無任何過失,是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
那這樣對方應該不會有任何依據要求我賠償?如以刑逼民等...
因為造成受傷的原因不在我,而是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小弟對您的案例想多了解一點,不知道您是否願意分享...謝謝
nazi wrote:
hongyu1222大
想請問您的案例,因為心中有疑問

肇事逃逸是公訴罪,由法官認定,
所以如果假設對方受傷,我肇事逃逸,就會以公訴罪起訴,但是這個跟後面的民事賠償會有關係嗎?
但是肇事原因如果不是在我,(如果交通鑑定判決出來,我方無任何過失,是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
那這樣對方應該不會有任何依據要求我賠償?如以刑逼民等...
因為造成受傷的原因不在我,而是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小弟對您的案例想多了解一點,不知道您是否願意分享...謝謝


1. 事發約兩個禮拜,我收到大安分局的通知,要我去警察局作筆錄,我才知道我後面的機車騎士,有人記下了我的車牌,並且報警了,而且還叫救護車去醫院,我就被依「肇事逃逸」的罪嫌通知,配合前往大安分局製作筆錄。

2. 筆錄製作完畢後,過了約10天,收到了台北地院的通知,開了第1次的偵查庭,在庭上只有我、對方、檢察官、書記官幾個人,檢察官逐一問話,對方先被問,說的頭頭是道,我是被最後問的,當下就覺得檢查官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再來問我話,我又第一次上庭不太會講話,明顯被壓著打,加上離開現場又是事實,對方也沒明確答應讓我離開,一切的一切我都沒立場說話,之後檢察官建議我們和解收場,要我們去開調解委員會。

3. 又過了約10天,到了信義區公所,開調解委員會,列席的是區公所的代表人員,基本上他不會管任何誰對誰錯,只問說多少錢什麼的,一方願意開價錢、另一方也願意付錢就和解;否則就談判破局,再把案子移回檢察官重新開庭,我的案例是後者,因為直到那個當下,我仍覺得不是我的錯,我為什麼要賠對方錢!!

4. 又過了約1個月,開了第2次的偵查庭,庭上依然論述著前段的種種,但其實沒什麼力,一來沒有攝影畫面,二來又沒有人證,什麼鬼也沒有,單憑雙方證詞,我講不贏人家,即使我有下車查看後方人車情況,但離開現場已是事實,這點就被吃死死,重點是對方真的坐上了救護車,有醫院證明,雖然只有「挫傷」

5. 又過了約3個月,因為先前的檢查官起訴我了,開了第1次的刑事庭。這期間也問了很多朋友、律師、找資料、上網看相關案例……才發覺到了這時候不能再爭了,6個月到5年的刑期,我一點也不值得爭,爭贏了故然很好;爭輸了不僅背上罪責,還是一樣要負民事責任,倒不如就放手和解吧,賠個幾萬塊換一個緩刑。

6. 整件事從事發到結案,過了至少半年多才結束,開庭什麼的都要請假,對方也把請假扣薪水算到你的頭上要你賠錢。

我當時寫的一點記錄,如下:
我方於102年X月X日事發當日於上班途中,騎機車至市民大道三段由西向東方向行駛,過了復興北路口後,一直行駛於該路段之內線車道上,且行車路線是靠近內側分隔島(機車左側與分隔島距離約莫只有1公尺)。
當時我方機車打了方向燈欲左轉駛入迴轉道,但未進入迴轉道前,即遭到後方機車追撞被向前推行了約2~3公尺,當下我的人車均未倒地或受傷,下車查看我的車牌處有凹陷之痕跡。回頭才知道後方有三輛機車倒地,我即朝後方車輛位置前進,並詢問後車三人「我有打方向燈要左轉,你們怎麼還是撞了上來?」(三人無人答話或其他回應),此時後方三人均看不出有受傷,且能正常站立行走,臉上亦無任何痛苦表情,地上也沒有血漬痕跡。我則再詢問後車三人「你們應該沒事吧!我是被你們撞的哦!你們沒什麼事的話那我就要先離開了」…(三人亦無人答話或其他回應)。
當時在無人回應的默許狀況下,屬於被害人的我,基於息事寧人之心態,不想跟對方計較,且於道義上已有關心過後車人員之安危了,所以我就離開了現場趕著去上班。

我方於本事件中,承認未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坦承疏失與處理失當,唯於本事件中實屬被害人之角色,且於案發當時並無馬上離去置之不理,我方已有下車前去慰問後方人員情況,於當下僅知後方車輛損壞,現場人員無血跡且正常站立行走,在認知應無傷亡之下離去,實無逃逸規避責任之意圖,敬請法官明鑑。


首先,我不是法律背景的專業,因為有關法條的東西,請參考就好
1. 非告訴乃論,似乎就是我們一般人認知的公訴罪,會有檢查官來判斷要不要起訴你這個案子。
2. 發生車禍了,離開現場了,有人受傷了(大小傷都算數),這樣離開的那個人就涉嫌「肇事逃逸」。
3. 承如先前所說的「肇事逃逸」是不論肇責的,即使你是對的,即使你被撞。
4. 「肇事逃逸」是刑事罪,刑事判完了,對方如果還不滿意,還是可以提告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
5. 以我的狀況為例,對方知道「肇事逃逸」不輕,為了解決當前的刑事訴訟,逼我民事陪錢和解,這就是俗稱的「以刑逼民」。
6. 一般來講除非交通鑑定判決是零過失(通常多少都會有一點),否則只要有 1%的過失,以上都會成立。
7. 以上僅供參考。

十里坡劍神 wrote:
代朋友詢問。事發情況...(恕刪)


給樓主,,我在2年前也發生過非常類似的案例

後車"據說"照後鏡擦撞到我的行李箱,導致摔車,當時我無任何感覺,所以正常行駛

一個月後,接到警局通知,肇事逃逸,一樣把車騎過去拍照,才知道被旁邊的汽車行車紀錄器錄下事發當時狀況
但碰撞當時因拍攝角度問題,被汽車A住擋到,也無法證明兩車確實有碰撞到

再過2個月後,開檢查庭,我要求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我提出撞擊當時我方車輛並無任何晃動,按剎車,或回頭看等任何明知碰撞卻不理會之動作,且我方車輛之行李箱也無疑似碰撞之痕跡

檢察官希望我跟對方和解,但我認為我無錯誤,我當庭提出不願意
庭後我告知對方,要求撤銷民事求償,否則我提出誣告告訴,若對方確定一定會贏,就告吧!!

一個月後,收到肇事逃逸不起訴通知書,對方也沒提出民事求償,事情就結案了


只是過程有點累人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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