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臺端函詢在設有左轉專用道交岔路口,左轉彎車輛與直行車
發生事故之肇事責任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 100年 5月 2日致本部申請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條規定辦理,臺端所詢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
直行車先行之規定」之修正理由乙節,查上開條文係依94年12月
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81號令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6款修正條文據以修正,而上開條例該條款
修正理由,依立法院部分委員提案之修正說明略以:「如何斷定
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實際駕車時雖難以認定,反造成駕
駛人爭先搶道,發生事故。故規定轉彎車一律須讓直行車先行,
爰修正第 6款規定」,宜先說明。
三、另本案臺端所詢本部61年 5月間頒布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及
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是否仍參考適用乙節,查鑑因考量近30多年
國內、外相關汽車工業、道路面工程等技術之發展及進步,本部
前業以90年11月21日交安發90字第 03432號函請各單位即日起應
請自行斟酌在案,如附件,請參考。
四、至於臺端所詢內容事涉有關肇事責任歸屬之判定,需視當地道路
標誌標線號誌佈設與交通環境以及雙方違規過失情節,依實際情
形認定,建請臺端可儘速向現行轄管臺北市道路行車事故鑑定業
務之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請鑑定釐清,俾維護已身之權益。
正本:賴秀珠君
副本: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
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
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
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
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但如果像我說的,該路口號誌明明就有紅燈允許左轉的號誌,你卻沒有等到號誌亮了之後再左轉或者該路口就明訂嚴禁左轉了...你還左轉,那你的疏失自然就高了....
不過這種事情基本上只要不死人都有和解的機會,況且賠錢是保險公司在賠的....除非理賠金額超過你的投保金額...不然你應該不用出到錢....當然,日後你要再投保強制險的時候,費用可能會比別人高出許多,因為你有"理賠前科",大概應該就是這樣了,如果有所出入,就再看看律師專業的見解了....
Sm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