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B wrote:我之前遇到相同狀況,保險公司跟我各賠了不少。後來過一陣子不小心發現對方居然是職業的......(恕刪) 請問若有保險,為什麼你自己還要出錢呢?職業指準備好相關文件,然後獅子大開口?
樓主非零肇責,這應該是可以確定的既然如此,花錢消災吧打官司,需要時間金錢的,還有你的律師費6萬的金額,真的是算有良心的了,也幸好對方不是獅子大開口,或遇到職業級的最好保祐這期間對方不會有高手指點,不然...當然如果樓主為了爭一口氣,為了悍衞自己的權利相信大家也會對這篇保持關心直到事件落幕
這篇文章最大的意義偶想是教兩輪與四輪如何遵守交通法規路權....當生命受到威脅時,路權可以擺在第二位人生是美好的好比寧願騎禁行機車(被開發單的機率粉高)與被路邊突然開門撞倒,可能躺幾個禮拜或直接被收掉?熟輕熟重?每個人都有機會遇到這種狀況希望這種事件不要再度發生每個人平平安安出門,快快樂樂回家!
假奧斯卡 wrote:老實說,樓主這案,在下更好奇的是:如果樓主變身行人,是不是責任又不同了...行人/2輪/4輪,不同的主體,說穿了還不就是3個人;一樣的相對路徑,同一個邏輯,外觀不同"歸責"就不同... 當然不同....行人在路口 , 有絕對路權反而是如果對比條件是2輪/4輪 , 那就是才有得揮 , 但是其中一方是行人 , 那就沒得說 , 行人最大
KYO wrote:然後,我會把律師幫我寫的訴狀主張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完成後,放在這裡,提供各位參考。我律師的論點絕妙有趣,有過四年鑑定委員會經驗的他告訴我這個案子很棒。而且有前例可考XD當然,就看各位有沒有想到了,其實這個答案非常明顯。我會依序把結果放在這裡,無論好壞。...(恕刪) 請問KYO不知道有初步鑑定結果和訴狀可以分享的嗎? (或是律師觀點也可以)順便學習一下,謝謝
等待樓主中...smax大:另一個說法不是行人,而是"傷者最大"(您也近答對了)。...說來說去,這個案就是3個"人";穿衣服、跨抱機車、穿4輪鐵殼車這樣不同而已,反應能力都是人類的尺度~恩,該說,跟很多網友事主一樣好奇,被判"傷害罪"的"肇事人"都想知道自己這輩子安安份份的,背個前科變罪人的原因是為了甚麼?smax155 wrote:當然不同....行人在路口 , 有絕對路權反而是如果對比條件是2輪/4輪 , 那就是才有得揮 , 但是其中一方是行人 , 那就沒得說 , 行人最大...(恕刪)
假奧斯卡 wrote:smax大:另一個說法不是行人,而是"傷者最大"(您也近答對了)。 不不不 , 行人最大 , 這是法律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也就是說 , 在路口 , 不管有沒有行人穿越道 , 都得讓行人先行 , 這就是絕對路權那再次 , 機車與汽車 , 才是傷者最大
smax155 wrote:也就是說 , 在路口 , 不管有沒有行人穿越道 , 都得讓行人先行 , 這就是絕對路權...(恕刪) 但我覺得公車路權更大…好幾次走在斑馬線上,還要讓右轉的公車先過才能通行…以後行車記錄器要帶在身上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