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經過前,眼角餘光喵到有測照,左手拉了後煞車,車速由60幾降到50幾想說應該ok!!滑行到測照過後突然卡擦.....一道強光打了過來,旁邊沒別的車XD!!我就知道又要捐國家1200了~~~~唉..有時還是不要有僥倖才好
slick912137 wrote:基本上應該是NTD1...(恕刪) 天阿....1400.....請國家幫我測速嗎?看看前120/70 後130/70 的表多準!!!我的N牌卡鉗又要離我遠去.....舊勁戰雖然上新勁戰卡前不錯!但還不夠阿...
VJR100 wrote:1.依處罰條例第七之...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明顯標示之。(恕刪) 現在這規則還算數嗎??我記得之前有一段時間很嚴格要求警方要有警示牌。但是最近幾年已經沒有這規定了吧!!那段時間包含警方還不可以偷拍唷~現在台北縣市不管有無警示牌甚至路上的監視器都可以用來開單~
喔喔!!!記的有一次在在陽明山竹子湖路段記的當天是晚上路上還飄著雨沒看到速限的牌子只記的當時背後閃了一下白光....低頭看時速表50幾公里應該沒事吧沒多久......就接到炸彈速限40Km 當時時速為54Km我無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