吽吽牛 wrote:年輕人騎上機車後就宛...(恕刪) 今天早上感受非常深一台舊fighter以時速破百行駛對向車道~撞到正在等待左轉的我年紀約為38~40歲 那我也要罵搞係因仔嗎??而且連續抱歉也沒有~還肇事逃逸!!所以他算年輕人嗎? 不需要矛頭指向年輕人吧!!
WX-T91夕陽 wrote:一台舊fighter以時速破百行駛對向車道~撞到正在等待左轉的我...(恕刪) 時速破百撞到你你還能PO文 ?太強了吧而且他撞了還能肇逃 ?那種速度出事 不是人毀就是車毀吧 ...看來每個人真都該去弄台行車紀錄器我目前也是一件肇逃的在處理(他要裝死我只好跟他玩到底囉)
ericyomr wrote:時速破百撞到你 你...(恕刪) 我太激動文意可能沒交代清楚!!非正向撞擊(而是雙方都進行閃躲了,對方剎車痕約13~17公尺)我後車擋泥被擦撞 很大幸的都閃過了 也都停下了我才要理論 這位趕七天的連句道歉也沒有 繼續急駛而去~那我也只能去領三聯單摟!!
guderian wrote:反正讓開車的人爽選舉就會上當然沒有民意代表願意為機車族喉舌了台灣有多少人騎機車,有多少人每天身陷險境如果有辦法集中機車族的力量,那個候選人不會去對交通部施壓偏偏機車族自己內鬥就打不完了只好每天自怨自哀繼續被凌虐... 其實目前已經有位網友大大號召組成專為機車族發聲及爭取權益的團體了只是站上規定 所以不能說
人形老鼠 wrote:那記者超腦殘的畫面是...(恕刪) 這樣也好阿 教導我麼這些老百姓說 LED是HID.... HID是LED.....搞不好全國都被洗腦了 真正的HID就不會被抓了 會抓的都是LED....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9 日質詢議員:林晉章質詢對象:交通局質詢題目:落實絕對路權觀念,讓台灣與國際接軌,建請向中央建議廢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未注意車前狀況」,造成路權盪然無存之帝王條款。說 明: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惟該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處罰條文。但該條文卻一再被交通大隊肇事責任分析時採用。二.機車拐入禁行機車道上並穿梭行駛,而使汽車不慎撞到機車,致使騎士受傷,倘汽車駕駛人未違規,也保持安全車距,是否有責?依目前交通大隊肇事責任分析,大多會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註明「汽車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將來法院判決時,汽車駕駛人也會有責。本席認為,倘使機車騎士不違規闖入「禁行機車」車道,汽車駕駛人也不可能與機車擦撞,而要汽車駕駛人負部份賠償責任是很不公平。三.如此之「帝王條款」實已無限上綱,本席以為既然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無處罰「未注意車前狀況」,該「未注意車前狀況」就不應被列為肇事責任之一。到底有無「未注意車前狀況」,實在很難客觀判斷,因只要出事就可指駕駛者「未注意車前狀況」。四.本席認為,對於未將路權因素納入肇事責任分析裏,就是鼓勵民眾違規。不論是汽車、機車及行人都應行駛或行走在該有的道路上,如此的「絕對路權」觀念要深植民心,就必須將「絕對路權」的因素,納入肇事責任分析裏,如此一來,不論騎士、駕駛人,甚至是行人才會有所警惕。對於遵守交通規則,但因他人違規行為而肇禍者才能有所保障,並且有效遏止各類交通違規事件的發生。----------原文跟新聞好像講的是不同的兩回事.....簡單來說記者又在婊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