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gmichelle2001 wrote:問題是證據會講話舉證...(恕刪) 那豈不是永遠不要主張權力?因為申訴就要舉證,那既然都會敗訴又幹嗎申訴?明知構成要件不該當又提起刑事訴訟..實體要件不合法也只是會遭不受理..如此豈不是浪費司法資源跟自己的勞力時間費用現在收到罰單的是樓主,罰鍰處分客體也是樓主的朋友,既然樓朋友主能證明該車不是自己使用,這處分機關難道還不知道要怎麼辦嗎?
車主是你沒錯吧那就報遺失吧.....就算行照在他手上也沒關係去監理所補辦一張就好了....惡馬需要惡人騎...他都不跟你客氣了也不用留面子給他了對這樣的人仁慈.....是對自己殘忍除非你甘願"歡喜做甘願受"你會來這.....應該一點都不甘願吧
有人說到..罰單的問題那張罰單是環保署開的...只是憑著車牌...寄罰單給車輛所有人(就跟環保署會翻亂丟垃圾的.看裡面的東西寄罰單)不算是交通違規....警察那邊當然也不會知道~~因為所轄不同所以不會有什麼被罰才報的問題至於人不知道在哪...報了遺失就等他被臨檢...到時就在警察局遇的到了因為會通知車主領車阿giles7792 wrote:如果報失竊...會不...(恕刪)
對方已經狀況慘到無法買車了樓主還幫它買還真是有失考慮現在會碰到這樣的問題也一定是正常的對方會甩你才怪以我的做法會去把車辦報銷繳一次錢學一次教訓只要產權是自己的要怎樣做都行只要你提不出當時買車原因與狀況 對方也是一樣的要告起來還可以告它侵占
報遺失 報失竊 ..等,你不要忘記買賣這是當初你兩協議後的結果,表明你是贊同此協議的(民法第 153 條 (契約之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也就是說...只要雙方當事人取得共識契約就算成立)所以車主是有連帶關悉的,今天不是你謊稱失竊就能了事,只要對方能舉證出你倆有協議反而你會有過失
謊稱竊盜?先叫對方拿出購車證明吧,不然在警察筆錄時雙方到場以公權力強迫填下切結書!不過一旦到了報案程序就會變得很嚴重,警察願不願意銷案而直接轉往起訴,對騎車的人引響很大!我想你們當初應該沒有借證件之類的證明書吧!環保單確實樓上所說的!公司機構要做裝潢改建時廢棄物清理卻遭到清理公司任意傾到廢棄物被查到也是處罰公司,至於罰金誰出就屬於被處罰的單位和清理單位協調,而環保局不會理會你的投訴!
ex900743 wrote:那豈不是永遠不要主張權力?因為申訴就要舉證,那既然都會敗訴又幹嗎申訴?明知構成要件不該當又提起刑事訴訟..實體要件不合法也只是會遭不受理..如此豈不是浪費司法資源跟自己的勞力時間費用) 你好像沒看懂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就算樓主的朋友去報案 侵占若手段得宜的話就不會變成謊報因為使用者看來根本無法主張自己的"地位"當然啦~提起刑事訴訟實務上誰在跟你講什麼受理不受理?這只是用刑事公權力手段逼著耍賴的一方出來的手段而已,最後受不受理不是我們要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