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和解又收到法院刑事傳票


alena0917 wrote:
我媽咪一月份在下計程...(恕刪)


這種顯然是用刑事來胡搞要錢的案例法院天天上演

通常拿出和解書當證物,
檢察官或法官那邊就會直接跟原告曉諭... 請原告不要浪費司法資源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既然收到傳票,那就和檢察官解釋清楚,他自己會去評斷,到時候開庭,法官判決定讞了,也讓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只是這中間的訴訟過程會拖很久.挨....這個社會就是降,碰到了就好好的去面對吧!

doco0454 wrote:
小弟不才,請問一下:...(恕刪)


因為告訴權為私人享有公權力之一種。公權力如公民權、自由權等皆不可拋棄,
否則無異有害人性尊嚴及人之本體價值,故告訴權拋棄亦為無效,即告訴權不可拋棄。

上個月的車禍讓我學到不少 = =+...也查了很多案例和法律條文。

alena0917 wrote:
我媽咪一月份在下計程...(恕刪)


有簽和解書 她講啥都不用去理
真的 告不成的
對方只是要錢 可以pm我她叫啥名子嗎
因為我也有碰過 自摔怪我的...
後來調解殺到7.6萬......

土城加藤鷹
alena0917 wrote:
2乙方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陪他上法院阿

誰輸誰贏,還不知道呢
恩,你說的算~~~!!!!
關於和解書的效力,讓我找點有說服力的資料來說明:

最高法院歷來之見解均認為:「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參照),理由在於:「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決參照)。換言之,即便被害人簽具和解書拋棄刑事告訴權,因屬無效,所以,被害人還是可以反悔而再提出刑事告訴。

換言之,他可以提告,可以撤回,但不可以「預先說要放棄」。儘管和解書上說「放棄」,也與法規不合,所以說「無效」。

這樣應該夠清楚,各位大大就不用再爭議嘍~

以上引文來源:
http://blog.rootlaw.com.tw/rslaw/2011/05/10/%E7%AC%AC184%E6%9C%9F%EF%BC%9A%E5%B0%8F%E4%B8%89%E5%A2%AE%E8%83%8E%E5%B0%B1%E4%B8%8D%E5%91%8A%EF%BC%8C%E5%85%83%E9%85%8D%E5%8F%8D%E6%82%94%E5%8D%BB%E5%91%8A%E8%B4%8F%EF%BC%81/
樓主你是私下和解,讓我想到一件事,
就是如果以後大家有私下和解的情形(但最好是照我在第二頁的方式和解),
那這種私下和解的內容要記得加上以下這段話:

本賠償案件經家屬代表已確認無其他有請求權人,若日後有其他請求權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請求,
將與賠償人無渉。

這段話是為了怕說,比如你賠他1萬,但是事後他的家人(比如女兒或老婆)嫌不夠,
那他的家人會再告你喔...我之前查過的案例是有過老公出事,
結果老婆不滿金額太少,換老婆告,因為和解書是老公簽 = =...所以老婆還是可以告。

不過以我查來查去的心得是,法律條文好像都是只要講的通,只要你能引經據典,
死的都可以講成活的

=========又想起一件事XD============

如果你只能私下和解,又怕事後他告你,那以上我講的,還要補充一個東西,
就是你要他簽一份過失傷害告訴狀,然後隨即再簽下一份撤回告訴狀。
這樣就變成同一案不能告兩次的原則,他就真的不能告你囉...
我也想起來,我之前碰過一個其腳踏車喝酒自摔的阿伯,我車子煞住了沒撞到他,但是他跌倒受傷
送他去附近醫院,一調病例原來欠費很多,醫院以為我是他親人,問我要不要幫他付,當下我只付了
當次的診療費,因為當天檢查沒有問題,但是他說腳痛,醫生要他休息幾天,還好之後他只要求我包個紅包給他,我就跟他約在警局簽個和解書包個小紅包給他就沒事了!
去刑事庭認罪易科罰金再拿和解書去民事庭告他違約倒撈一筆?

再說,「放棄告訴權」,跟「保留但不行使告訴權」是兩回事吧?
訴訟外和解
就民事而言,再去起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會被駁回

就刑事而言,提告訴仍然合法
不過如果是過失傷害這種罪,檢察官看到有和解,"大概"就直接下不起訴處分了

刑事案件要和解
請先調查好對方家所有的有告訴權之人,通通要求他們簽好撤回告訴狀
萬一之後對方去提告訴,你就可以利用撤回告訴狀,去撤回告訴
(要安心就一開始除了撤回告訴,還外帶簽一份提出告訴狀
自己去提告,再自己去撤回。之後就不用管對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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