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o0454 wrote:小弟不才,請問一下:...(恕刪) 因為告訴權為私人享有公權力之一種。公權力如公民權、自由權等皆不可拋棄,否則無異有害人性尊嚴及人之本體價值,故告訴權拋棄亦為無效,即告訴權不可拋棄。上個月的車禍讓我學到不少 = =+...也查了很多案例和法律條文。
alena0917 wrote:我媽咪一月份在下計程...(恕刪) 有簽和解書 她講啥都不用去理真的 告不成的對方只是要錢 可以pm我她叫啥名子嗎因為我也有碰過 自摔怪我的...後來調解殺到7.6萬......
關於和解書的效力,讓我找點有說服力的資料來說明:最高法院歷來之見解均認為:「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參照),理由在於:「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決參照)。換言之,即便被害人簽具和解書拋棄刑事告訴權,因屬無效,所以,被害人還是可以反悔而再提出刑事告訴。換言之,他可以提告,可以撤回,但不可以「預先說要放棄」。儘管和解書上說「放棄」,也與法規不合,所以說「無效」。這樣應該夠清楚,各位大大就不用再爭議嘍~以上引文來源:http://blog.rootlaw.com.tw/rslaw/2011/05/10/%E7%AC%AC184%E6%9C%9F%EF%BC%9A%E5%B0%8F%E4%B8%89%E5%A2%AE%E8%83%8E%E5%B0%B1%E4%B8%8D%E5%91%8A%EF%BC%8C%E5%85%83%E9%85%8D%E5%8F%8D%E6%82%94%E5%8D%BB%E5%91%8A%E8%B4%8F%EF%BC%81/
樓主你是私下和解,讓我想到一件事,就是如果以後大家有私下和解的情形(但最好是照我在第二頁的方式和解),那這種私下和解的內容要記得加上以下這段話:本賠償案件經家屬代表已確認無其他有請求權人,若日後有其他請求權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請求,將與賠償人無渉。這段話是為了怕說,比如你賠他1萬,但是事後他的家人(比如女兒或老婆)嫌不夠,那他的家人會再告你喔...我之前查過的案例是有過老公出事,結果老婆不滿金額太少,換老婆告,因為和解書是老公簽 = =...所以老婆還是可以告。不過以我查來查去的心得是,法律條文好像都是只要講的通,只要你能引經據典,死的都可以講成活的 =========又想起一件事XD============如果你只能私下和解,又怕事後他告你,那以上我講的,還要補充一個東西,就是你要他簽一份過失傷害告訴狀,然後隨即再簽下一份撤回告訴狀。這樣就變成同一案不能告兩次的原則,他就真的不能告你囉...
我也想起來,我之前碰過一個其腳踏車喝酒自摔的阿伯,我車子煞住了沒撞到他,但是他跌倒受傷送他去附近醫院,一調病例原來欠費很多,醫院以為我是他親人,問我要不要幫他付,當下我只付了當次的診療費,因為當天檢查沒有問題,但是他說腳痛,醫生要他休息幾天,還好之後他只要求我包個紅包給他,我就跟他約在警局簽個和解書包個小紅包給他就沒事了!
訴訟外和解就民事而言,再去起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會被駁回就刑事而言,提告訴仍然合法不過如果是過失傷害這種罪,檢察官看到有和解,"大概"就直接下不起訴處分了刑事案件要和解請先調查好對方家所有的有告訴權之人,通通要求他們簽好撤回告訴狀萬一之後對方去提告訴,你就可以利用撤回告訴狀,去撤回告訴(要安心就一開始除了撤回告訴,還外帶簽一份提出告訴狀自己去提告,再自己去撤回。之後就不用管對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