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諶 wrote:
高雄的路好大好寬喔!
依我看來絕對是你的錯,騎腳踏車如行人一般,本就該禮讓,所以為了閃他?
你一定是騎很快的,
可是我也可以保證台灣的法律一定就不了你,因為沒有這一條,但倒是有一條不成文的定律,就是花錢消災,之所謂倒楣啦!
互相禮讓是應該的
針對上面紅字我查了一下法規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三條第八點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及機器腳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
車輛。
再看交通安全入口網之行人及腳踏車路權
(三)腳踏車路權
1.騎乘腳踏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2.腳踏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3.腳踏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4.腳踏車在夜間行車應燃亮燈光。
5.腳踏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是法規有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