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為了閃腳踏車騎到快車道出車禍 , 算誰的錯 ?!

你去投訴權責單位了嗎?
若還沒,請快去,盡一份公民的力量。
若投訴了,有堅持到改善了嗎?若還沒,請持續到有結果為止,過程請再貼上來,大家依法力挺。
上來只是取暖,讓問題一直存在,那你也是共犯。


每個人想法不同,若不能認同以上言論,若有冒犯,先行道歉。
真諶 wrote:
高雄的路好大好寬喔!
依我看來絕對是你的錯,騎腳踏車如行人一般,本就該禮讓,所以為了閃他?
你一定是騎很快的,
可是我也可以保證台灣的法律一定就不了你,因為沒有這一條,但倒是有一條不成文的定律,就是花錢消災,之所謂倒楣啦!


互相禮讓是應該的

針對上面紅字我查了一下法規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三條第八點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及機器腳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
  車輛。


再看交通安全入口網之行人及腳踏車路權

(三)腳踏車路權
1.騎乘腳踏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2.腳踏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3.腳踏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4.腳踏車在夜間行車應燃亮燈光。
5.腳踏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是法規有改?
基本上,誰錯誰對都請先考慮自己的性命安全無虞,否則再多的對錯都只是徒增嘆息。
那個紅線看起來好像私人畫的(題外話

遇到這種應該先檢舉是否違停,要開補習班應該就要連帶處理這一塊
如果真的是不能停車的地方,停的在整齊再漂亮還是違規。

另外就是閃車意外的責任歸屬,當然,我不了解法官、當事人的相法。
我只能說,要閃出來前,應該先看看後方吧,要不規定裝後照鏡是為了
好看不成?一條路上車子開的中規中矩,但突然撞上側邊閃出的車輛,
那當然是閃出來那個要先罰囉。

cliff020202 wrote:
住家附近有間補習班 ...(恕刪)


這條是忠言路吧,可能是平常車流量不大,補習班才會這樣停吧?有意見為什麼不跟補習班直接說呢?

yoroshiku wrote:
照片地點是在高雄,我...(恕刪)


拍照地點在高雄又怎樣??
台北人又有比較高級??
高雄是鄉下地方??
那請妳去墾丁時請別行經高雄市
不然這種鄉下地方會汙染到妳們台北人^^
哈哈~
我笑了
路肩當成機車道XD
很遺憾的是...這個國家的法律就是這樣...

腳踏車衝出來...您撞上他!!是您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腳踏車衝出來...您為了閃他而閃到快車道去被車撞!

是您閃避過當= = 只有一種不可能的情況是腳踏車的錯

那就是您被腳踏車撞到快車道以後害您被汽車撞!!

這樣的話就是腳踏車的錯了!!


但是我們都知道= = 您騎機車!!又怎麼可能被腳踏車撞飛呢?
說真的~這些亂停車的我真的是蠻不爽這些人的~~
但是看了很多出事故的影片
我真的覺的出事的人自已也夠白目的了,切換車道不用回頭看一下嗎?
其實平時不論有沒有車擋道,騎機車很多人真的沒有回頭或是看後視鏡的習慣
想切就切~真要出事,人家頂多就是賠錢,你要賠的有可能是命咧~所以就算對方違規停車~切車道前還是要有習慣回頭看下呀
請拿尺量一下白實線寬:
15公分寬----路面邊線,以外屬路肩,不可佔用。等同高速公路路肩。
10公分寬----車道分隔線,也就是說車道區隔用。

依你的照片看來,如果是車道分隔線,那腳踏車就是停在車道上,請打110拖吊,或是路霸開單。
如果是路面邊線,那他是停在路肩。還是一樣,請打110拖吊。

至於造成用路人交通意外情況那就不一樣了。
屬路肩,雙方都有錯,因為都不能占用,只能各自表述,看法官怎判了。
屬車道,那是他侵犯你的路權,當然是屬他的責任。不過舉證......很麻煩。
老頭我跟我的20年FZ2,於2011年7月第三次環島平安歸來。 就是愛騎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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