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ive888 wrote:常常在那些有爭議的地方去抓 然後照者這自己的認知去開單 很少會去更新腦代...(恕刪) 有爭議不是執法者的問題,是設置者的問題....交通管制工程處在設置號誌標線標誌所形成的爭議點或疏失處,並非由依照號誌標線標誌告發的執法員警所承擔,因為如果又有第三者跳出來說為何執法員警沒有依照當地的號誌標線標誌告發,那又算誰的?正常管道是民眾如果尚未被告發而發現號誌標線標誌有設置缺陷,可以向交通管制工程處反應,如果因號誌標線標誌設置缺陷而遭告發,請向監理站填寫異議書,會會同相關單位做了解、修正與撤銷。
巧愛你唷 wrote:有格子 但是卻沒有兩段式標誌我直接轉 卻被警察開罰 (恕刪) 我被開過也跟警察說過沒有標示牌,他竟然回我說地上有畫就算這樣我以後不就要看著地上騎車, 老是喜歡事情做一半,有的路口可以轉有的不行標示又不清楚又要我們看著地上騎車不如直接規定所有路口都要兩段式轉彎。
ataidx wrote:有爭議不是執法者的問題,是設置者的問題.......(恕刪) 不過搞不清楚標誌跟規定罰單亂開一通的事情也不是沒有聽說過。我覺得問題在於,中央制定標準時,又給了地方太多的裁量權。又把整個系統弄得很複雜,搞的民眾看不懂,執法者也搞不清楚,最後連當初制定規則的單位在人員更替後也搞不清楚規定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