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如果案子到法院,你還是要到花蓮出庭,只是,先提刑事,再附帶民事,省卻一堆麻煩,通常,如果對方是正常人,就算過失傷害是小事,也沒人會眼睜睜看著自己背上前科,只要有小傷,哪怕只是紅腫痠痛,一拿到驗傷單,立刻檢證提起告訴(也是要花蓮)到時他應該就不會像現在這樣裝死了...總之,車損,人傷的單據先準備好,加上因車輛不能使用所增加之額外支出、出庭請假致生的薪資損失,往來的交通費用,只要是因此案所生的全部費用,都在得請求的範圍內,...所以,裝死只裝得了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