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一信廢禁行機車道(新增寄信信箱)

kawa忍 wrote:
其實是否廢除禁行機車道最有說服力的證據是
比較黃紅牌在開放行駛禁行機車道以前與開放後的肇事率比較
而所謂的肇事率=事故發生件數/黃紅牌掛牌數
如果開放後是增加
代表機車不適合全面開放路權
但如果是減少或不變就代表禁行機車標線應全面塗銷
這才是比較客觀的作法
否則就像現在大家淪為嘴砲
現在的問題是有人可以取得這樣的數據嗎??

您的證據拿來搭在白牌機車爭取廢除禁行機車的說服力,
就跟3公斤比3公尺重,3公尺比3公斤長的意思差不多,
我猜你一定也不懂我的意思!

騎黃紅牌重機的年齡比率?
性別比率?
教育程度?
制度影響?
道德水準?

大家都會嘴砲,砲到可以完成博士論文的那才厲害!
dangermb wrote:
你也認為如此不是嗎?...(恕刪)


政府沒做好的事情...
卻要全體人民來承擔...
三寶問題現在就不是問題嗎?
取消禁行機車才有問題嗎?
是的...對汽車族來講或許如此...
現在被三寶害慘的機車族在汽車族眼中一點都不重要!!

政府無為...你不用馬上跳出來幫無為的政策狡辯...
汽車族不愛三寶...機車族更痛恨三寶!!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gungunM wrote:
政府沒做好的事情.....(恕刪)

我之前就有說了,

你們不把這份毅力拿去監督政府執法與修法關於違規事項,

現在卻是反其道而行,吞忍違規,自行其利,

你們都如此了,那還奢望政府替你們改甚麼?
有人瘋了

竟以駕駛水準區分路權

同理

10萬汽車和百萬以上等級汽車駕駛水準應該差很多

那也不該享有等路權囉

kawa忍 wrote:
有人瘋了
竟以駕駛水準區分路權
同理
10萬汽車和百萬以上等級汽車駕駛水準應該差很多
那也不該享有等路權囉

看不出我是舉例嗎?
那我可以再列一筆"有沒有喝酒習慣""有沒有載心儀的女性,
你又何必對不適合的項目照單全收呢?

那只會讓人覺得"裝懂"!

我只是給你提點,你所謂的證據根本就是打不著邊,
想要打破傳統,
就要提出更多元的證據,
不要只會"黃紅牌可以,為什麼白牌不行",
黃紅牌跟白牌的立場原本就不同,
一直要扯這2者的相關性,
難怪會一直被人看不起。

kawa忍 wrote:
有人瘋了竟以駕駛水準...(恕刪)


瘋了的好像只有樓頂的那位吧!
之前的瘋瘋雨雨還以為都落幕了
原來上演了轉生術

這是有個好幾億岳父的那魏自刪哥


這是年收入百萬的小資爸

揪竟有什麼關聯呢?

還好S大和d大引薦來此觀看此復活奇蹟
才有幸恭逢其盛
可是
復活後好像還是改不掉胡言亂語的習慣呢!

等等是不是又要放大絕自刪神技
還是會搭配上鎖黑名單然後繼續自high誤導眾生呢?
讓我們看下去

K大快快加油
再差一點點就有人幫你做懶人包了
我也覺得用黃紅牌重機在快車道的肇事率來推估白牌車並不恰當:

1. 黃紅牌重機樣本數甚少,拿來通勤的更少,只有1-2台行駛快車道影響不大,您可以想像一下幾百台白牌大軍一起騎上快車道的盛況嗎?

大大如果常騎台3線,應該常見黃紅牌重機犁田吧,這就是我一直強調速度快造成的風險

2. 的確,黃紅牌重機的車主多是30-50歲的中堅人士,這些人的判斷力及素質不是白牌大軍可以比擬的,他們在快車道、快速道路都可以過得好好的,白牌那一堆呢? (我無意貶低白牌騎士,只是這群人有近千萬)


******************************

也有大大堅持 憲法中人民生而平等 = 機車和汽車要開一樣的路 (我輸了)

憲法應該也有提到,為避免危難、維護秩序,政府可有一些作為

您也可以去申請釋憲,問一下政府弄了好多紅燈,限制了你行的自由,看看有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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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大大認為要先加強取締違規及規劃安全的行車模式(例如台北市有公車專用道,這樣公車就不會靠站又出站),我也覺得這才是應該優先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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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 話說多了,狗吠火車,不再參與這帖的討論



其實 本來就該開放150以上的車種識為黃牌了 不然151CC以上的車種 多繳800的牌照稅 繳辛酸的嗎??

很不懂政府或交通部在想什麼?? 800從哪裡出來的
批評別人比自己寫得出東西容易太多


哈哈哈大大您這不是在自打嘴巴嗎?
大大C wrote:
也有大大堅持 憲法中人民生而平等 = 機車和汽車要開一樣的路 (我輸了)

憲法應該也有提到,為避免危難、維護秩序,政府可有一些作為

您也可以去申請釋憲,問一下政府弄了好多紅燈,限制了你行的自由,看看有無違憲??


未來某日憲法訴訟言詞辯論期日

大法官:今天審查禁行機車道標線命令是否違憲?先請聲請人陳述聲請要旨。

聲請人:憲法平等權意義係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本人對有關市區道路禁行機車道侵害250西西以下機車騎士之憲法上平等權有所疑義,特聲請違憲解釋。

大法官: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提出禁行機車道設立說明。

交通部代表人:禁行機車是為了保護機車騎士安全及為達有效紓解車流之措施,行之有年,一般民眾已對之具有法信賴感,驟然改變恐造成交通秩序的崩解,對於現行法秩序的安定性恐有重大弊害。

大法官:請問聲請人是否有意見?

聲請人:慢車道實際上往往充斥著臨時停等或右轉或起步匯入車道之各類車輛,對於直行機車騎士有所不利,若遇有不遵守號誌規則及適當距離之駕駛人,往往造成機車騎士生命的危害,因此現行市區道路以車種劃分路權以保障機車安全的假設並不成立,因為現行道路幾乎沒有機車專用道的設計,換言之,實際道路狀況根本無法達到車種分流的理想,因此既然車種分流在實際上已不可能實現,再抱持著禁行機車道貫徹車種分流有利於騎士安全顯然不具說服力。

大法官:請問主管機關交通部是否有意見?

交通部代表人:由於禁行機車道是內側車道,車速往往較快,因此為確保機車安全,並不認為可以開放。

聲請人:市區限速約在40~70之間,因此市區道路最快大約在70,再超過即為法律所不容許之危險。如果為了確保機車生命安全,那一樣是肉包鐵之大型重型機車騎士,何嘗不具有危險?理當禁止,為何國家選擇不保護大型重型機車騎士的安全,是否大型重車騎士的生命非國家所重視?

交通部代表人:大型重型機車的排氣量,我國規定251西西以上,具有較普通重型機車更好的性能,且目前我國大型重型機車駕照考照制度較為嚴謹,因此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之騎乘觀念較具有防禦性概念,與普通重型機車不可等同視之。

聲請人:所謂大型重型機車具有較普通重型機車更好的性能,並不可否認但在市區速限的限制下,兩者可視為具有相同能力,且市區道路並非賽車場,訴求安全平穩的行車,雖在速限內有加速秒數的差異,但強調瞬間加速性並無意義,只要能夠以市區最高速限行駛即為已足;另,交通部所提大型重型機車駕照考照制度較為嚴謹,但兩者皆為國家建置的考照制度,通過國家的考照制度後再被質疑防禦駕駛觀念不夠,並以之作為限制路權的理由,在法理上形同矛盾。

大法官:聲請人所提以市區限速為考量,250西西以下並無不可達成之本質障礙,因此推論與250西西以上機車可等同視之之結論,本席深感贊同,且國家考照制度本應就駕駛人具有防禦性駕駛的觀念予以考核,分級考照的差異僅在於不同車輛操控難度的本質對於一般通識的駕駛觀念並不能以不同分級考照制度作為駕駛人能力的差異性推論。綜上所述,既然大型重型機車在市區享有全面路權,則在市區速限內具有本質相同之250西西以下機車駕駛卻被排除,顯然與憲法平等權所保障等者等之法理顯有不符。至於,聲請人另提有關快速道路及高速公路是否可開放250西西以下機車行駛,係另一問題,應擇日再開言詞辯論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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