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法官解釋第535號,樓主的反應是正確的,警察是不可以"任意"臨檢。釋字第535號解釋文:「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當警察認為你有妨礙交通安全疑慮時,可以攔檢,假設你酒駕、或者車子非法改裝、或者違規使用殘障改裝車,這種持續性的違規,警察可以在攔檢後進行舉發。但如果警察以前項理由攔檢,卻以超速、闖紅燈、行駛禁行機車車道等理由開罰,這就不對了。除非他可以出示違規照片,否則這樣的舉發是違規的。此外,你有申請殘障車牌嗎?不了解實務,但行、駕照上,難道沒有註明申請者的身心障礙資格?我記得殘障車牌是對應申請人,應該可以輕易辦認出。如果真的收到紅單,你可以申訴,至少要求警員提出舉發證據,如果他說逕行舉發,你就請他出示搜證資料,否則以違規舉發向督察室申訴,甚至以身心障礙保護條例,進行告發。只不過,如果要舉證,也是一個麻煩,不一定就會獲利。但,除了花點時間,也不會有甚麼危害。加裝行車記錄器是對的,如果你沒有申請殘障車牌,也可以去申請一下,避免類似的爭議日後再發生。至於殘障手冊,我認為沒有義務要帶在身上、或者出示給警察看。畢竟,現在行政院都公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從四月開始,沒有攜帶行、駕照,都不須處罰(還是可以要求出示檢查,但沒帶沒關係、也不會處罰),是否攜帶殘障手冊,跟騎乘殘障車輛,並非法規規定的義務。警察如果從電子系統查不出來殘障身分,那是警察的問題,不在你。簡單的說,當警察因為看到車子異常,進行盤檢,發現證件跟資格無誤後,就應該讓你離去,這是法規規定的。如果他完成這部分的動作,卻又以你前面十分鐘闖紅燈舉發你,可以,請他出示影像證明,否則是不可以"逕行舉發"的。因為這已經不是"逕行舉發"了。
tdbigman wrote:按照大法官解釋第53...(恕刪) 向各位網友請教一下如這案例1.警方在違規方面無法以照相錄影等證據舉證2.被開單者並無簽名那這罰單還成立嗎 會寄到家裡來嗎(需要繳錢嗎)因為就內容來看,其實都是各說各話警方可以講說違規方面是現行犯,但被開單者死不認帳(但缺乏證據)被開單者說有詢問警員編號,但事後警員也可講說當初有主動告知編號但被開單者存心找麻煩....
真奇怪!在01上看到關於警察的執勤往往離譜到不合常理不敢說到底誰對誰錯因為網友說的也不盡真實如果真的有這件事樓主應申訴到督察單位過幾天紅單寄到你家紅單上有單位及姓名,直接搜尋該單位的督察室寫信申訴而不是上來問網友
無毒之蠍 wrote:各位大大好 小弟是個...(恕刪) "我跟他說我是 身障人士 腳不良於行 他不相信 還要我拿身障手冊給他看"雖然不知道樓主是哪一方面的身障~不過既然會有上述的情形發生 我想樓主應該屬於外表看不出障礙的那一種吧~試想 警察看到一個外表正常的人 騎著改裝後的殘障機車~而又有疑似違規事情 會攔查是很正常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