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太熱 wrote:孤鴻海上來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您的這段話 該車車主有做到嗎?
請注意唷 他方向燈是提早可能百多公尺就打了
但是汽車車身完全進入慢車道 到轉彎處轉彎 有30公尺嗎? 約影片16秒處才完全進入慢車道
17~18秒 發生碰撞
右邊有黃色的分隔桿 可協助判斷距離
下橋引道最右側與外二車道是單實線,引道結束進入平面置第一條白色停止線共經過4個虛白線(含間格), 停止線後共經過一個斑馬線與4實3虛線;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52-1和185-1兩圖計算(省略斑馬線與停止線間距),汽車於第一條停止線前兩空一實位置開始右輪壓線開始換入車道,故開始切換車道至第一條停止線共距離為16公尺
斑馬線部分以最短距離3米為計算
斑馬線後方至該路口, 以第一根軟式回復桿為基準, 共經過2實3虛, 故距離路口為26公尺
16公尺+3公尺+26公尺=45公尺>30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