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55分
文章編號:35537212
個人積分:150分
文章編號:35537277
就甲車的部份:
甲打方向燈徑自左轉之行為構成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
1、客觀上,甲打方向燈徑自左轉屬製造危險的行為,造成乙生理機能之防害,其間具備因果關係。
2、主觀上,甲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有預見可能性亦有迴避可能性,而違反注意義務,具備過失。
3、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成立過失偒害罪。
就乙車的部份:
乙撞之行為不構成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
1、客觀上,乙撞的行為,造成甲生理機能之防害,其間具備因果關係。
2、主觀上,乙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並無預見可能性,因此討論信賴原則如下:
(1)信賴原則係指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之際,尚可信賴被害人採取適當措施而言。
(2)如上,乙在騎車直行之際,尚可信賴被害人甲打方向燈後等待無車通行再行左轉。
3、故乙可主張信賴,不成立成立過失偒害罪。
以上是小弟淺見之分析。
個人積分:53分
文章編號:35537317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