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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是貼很多
請問你們訂購契約裡面有"毀約"罰則嗎??
沒有訂定罰則你怎麼去求償??
請問你何時要去告
記得要通知媒體去拍
GSII wrote:
事已至此~就依法行事...(恕刪)
如果我現在嗆說~如果他賠給你們全部人我每人都加送一台50cc~

不知道會不會有人回說~備份先....基本上~能得到賠償機率等於0~

除非只有一人下標~還勉強可以凹到...
你確定要為了這種事上法院?

你有本事跟廠商玩到最後嗎
喔,你說得對。
如果廠商真的出貨,GOMY也可以以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跟樓主求償...
這個官司基本上我是支持樓主的,
但是如果要依法律的話...
樓主加油囉
GSII wrote:
事已至此~就依法行事...(恕刪)
峯歌 wrote:
合法交易要點:「你情我願」
現在很明顯是下訂單的人咬著不放,
廠商可以提出是非蓄意的人為疏失,
在這條件之下,...(恕刪)

希望這些似懂非懂的PO文能看清條文再往下寫下去,不然對廣大網友也是一種誤導。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經商字第09902412200號
主  旨: 訂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
公告事項:訂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  長 施顏祥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公告適用於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等,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行交易所訂立之定型化契約。
不包括非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所進行之交易活動。

適用本公告事項之網路交易活動,已適用其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於網路交易定型
化契約之範圍,仍不排除本公告之適用。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二、 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 商品資訊-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為契約之一部分。

四、 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交易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我的訂單跟購物證明都已呈現如此已達成雙方買賣契約的合意,已是不爭的事實

五、 確認機制-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
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我訂購完就以WEBATM完成匯款到該訂單專屬的中國信託虛擬帳號中,契約至此已視為契約成立!

另外所謂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是在因外力入侵破壞、修改(如被駭),而人員疏失非為正當理由範圍,企業經營者不得據此拒絕。

十、 退貨及契約解除權-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行使相關權利。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三、 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商品之規格、原產地與配件,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四、 終止契約及賠償責任免除-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五、 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權
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六、 廣告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七、 證據排除
不得記載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
怎麼又貼法條
請問你們訂購契約裡面有"毀約"罰則嗎??
沒有訂定罰則你怎麼去求償??
請問你何時要去告
記得要通知媒體去拍
GSII wrote:
希望這些似懂非懂的P...(恕刪)
我只看到一堆沒下訂的人在這酸葡萄

GSII wrote:
希望這些似懂非懂的P...(恕刪)

哦,那你就照程序走下去看看有什麼結果。畢竟標是你下的,錢是你付的,有什麼結果最後再看看。
其實可引用的法條相當的多,只是最主要的,法官會要你們先去私下討論和解的事。
如果不能的話再上法庭,此案如果比照一些前面有名的案例。
你會買到車,可能不會是16000買下的,但是也不會是160000買下的。
會依原價幾折的價格定案,標售廠商也會因標錯而損失一些。
法律這樣寫的定義就是希望出來網售的人能夠對價格更謹慎一些,但是也不會讓網售的人賠到脫褲子。
這是我個人的淺見…(看停損點在哪邊?)

linko01 wrote:
哦,那你就照程序走下...(恕刪)

應該是先跑和解庭,反正學生時間多沒差,
再來是法院,大概花個一到兩年左右,
不過沒聽過判決交易的,
連房地產買賣或是中古車,
新車買賣這類的契約消費者都很少獲勝,
最後請消費者提出損害賠償,
看消費者兩年的官司因為請了幾天假,
花了多少錢,
然後才能判決廠商賠多少...
可是上面還是沒有提到機車會不會拿到啊?...
如果樓主因此拿到機車了
真的也能算是全台第一人了
JackChris wrote:
如果廠商真的出貨,GOMY也可以以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跟樓主求償......(恕刪)


我跟該企業經營者完成契約的訂定,達成"買賣"的法律關係,並履行契約價金的給付,是有對價關係,
且已履行一方的交付承諾,你也許會提出對價關係顯不相當,這亦非你所陳法條179之適用,請指教。

如今我是要自用,假設當然我也可以把這法律關係複雜化,我如果又跟善意第三人訂定
本部250機車的買賣契約,契約內容明訂由MYGO出貨後三天移交於新買方,並提出訂購
證明佐證,屆時MYGO不出貨,你說這樣好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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