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man0917 wrote:
請教各位大大
原車主...(恕刪)
不管要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都要在死亡日三個月內去辦,超過時間就不能辦了!拋棄繼承會有家人順位問題,辦理時要注意!限定繼承需要請法院公告6個月,在六個月內等所有債權人來申請還債,再統一計算所有債權,依繼承的財產及欠債的比例去還!注意,需等6個月統一計算,在六個月內,如果沒有等所有債權人來申請還債再統一計算就自行來一個還一個,那當你已經還超出你繼承的財產,後續有其它債權人來要債時,你就必須要用自己的財產償還!
sunyearhuang wrote:
打太快,己經道過歉,讓渡還是是原車主才能簽讓渡書。
sunyearhuang wrote:
還在拋棄?那我也再說明一次,
繼承可以拋棄,保人不能拋棄。
sunyearhuang wrote:
拋棄繼承,就是拋棄機車繼承權,把車賣零件車,相當於賣別人的車。
然後,保人還是被銀行追繳。
daieo wrote:
限定繼承需要在3個月內辦理,如果沒有辦理,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全面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不用繼承人辦理即可適用。(恕刪)
daieo wrote:
我要說的是如果你沒在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及請求債權人清償債務這個問題,雖然你也是限定繼承,但後續如果一直有無數的債權人來找你清償你會很麻煩(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