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死亡,所有繼承人都想拋棄繼承,請問車子要怎麼處理

samman0917 wrote:
請教各位大大
原車主...(恕刪)


不管要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都要在死亡日三個月內去辦,超過時間就不能辦了!拋棄繼承會有家人順位問題,辦理時要注意!限定繼承需要請法院公告6個月,在六個月內等所有債權人來申請還債,再統一計算所有債權,依繼承的財產及欠債的比例去還!注意,需等6個月統一計算,在六個月內,如果沒有等所有債權人來申請還債再統一計算就自行來一個還一個,那當你已經還超出你繼承的財產,後續有其它債權人來要債時,你就必須要用自己的財產償還!
daieo wrote:
不管要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都要在死亡日三個月內去辦(恕刪)

限定繼承需要辦嗎?
sunyearhuang wrote:
抱歉,寫錯,是讓渡。(有設定即無法過戶)
車主死。沒辦繼承或拋棄繼承,無權讓渡。

還在過戶???

歐 , 那我說的再明一點

大家都拋棄繼承 , 然後把車賣零件車.........
smax155 wrote:
還在過戶???

打太快,己經道過歉,讓渡還是是原車主才能簽讓渡書。

smax155 wrote:歐 , 那我說的再明一點
大家都拋棄繼承 , 然後把車賣零件車

還在拋棄?那我也再說明一次,
繼承可以拋棄,保人不能拋棄。
拋棄繼承,就是拋棄機車繼承權,把車賣零件車,相當於賣別人的車。
然後,保人還是被銀行追繳。
sunyearhuang wrote:

限定繼承需要辦嗎?

限定繼承需要在3個月內辦理,如果沒有辦理,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全面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不用繼承人辦理即可適用。只是如果沒有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或未依規定先償還債務即交付遺贈,恐發生因為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陸續出現,導致繼承人必須清償的債務將不以「所得遺產」為限,還必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為避免此一風險,仍會建議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sunyearhuang wrote:
打太快,己經道過歉,讓渡還是是原車主才能簽讓渡書。

那拆了賣零件吧 , 那就還有讓渡書這回事???



sunyearhuang wrote:
還在拋棄?那我也再說明一次,
繼承可以拋棄,保人不能拋棄。

當然講拋棄
保人什麼的原po有提?? , 原po沒提我不行照原po說的拋棄為前提??
既然原po沒有說到 , 那我就照他描述的去回應

如果硬要在他沒有提到的內容中 , 硬生一個東西出來說會卡到 , 那就有點可笑
這個可以假設的層面也太多
我也可以假設說這個保人說不定跟原po家人有仇 , 故意把車藏起來讓保人為難吧
我也可以假設說原po可以去跟這個保人討點禮金 , 不然就要把車藏起來
我也可以假設說原po跟保人很要好 , 最後成為連理
我也可以假設說...........說太多太多



sunyearhuang wrote:
拋棄繼承,就是拋棄機車繼承權,把車賣零件車,相當於賣別人的車。
然後,保人還是被銀行追繳。

那關原po什麼事??
原po有沒有說到保人這件事??
硬是要多出這個部份??
daieo wrote:
限定繼承需要在3個月內辦理,如果沒有辦理,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全面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不用繼承人辦理即可適用。(恕刪)

這是舊法。
新法己採法定限定繼承,不用辦理。
新法規定-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98修法改採全面限定責任
繼承制度原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三種,拋棄繼承係拋棄一切繼承之權利與義務,概括繼承則是全面承受,而限定繼承則是以繼承之財產為限,對繼承債務須負責任,而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公布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後,才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sunyearhuang wrote:

這是舊法。
新法己...(恕刪)


你誤會我講的了,限定繼承就算你沒有在3個月內去法院申辦,法律現在一率使用限定繼承去繼承這是我之前就有說的,也就是你說的新法!我要說的是如果你沒在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及請求債權人清償債務這個問題,雖然你也是限定繼承,但後續如果一直有無數的債權人來找你清償你會很麻煩,你可以查一下法條網路上都有(當然如果真的確定沒有債權人就沒有這個問題)
sunyearhuang wrote:
這是舊法。新法己採法(恕刪)


小弟4個月前辦理過限定繼承,這是需要辦理的,簡單的說,先人過世之後關於繼承的兩條路
要繼承>去國稅局申報
不繼承>去法院

這兩個單位會告訴您該怎麼做,實際上辦理的時候會跑很多地方辦理需要的文件,這要視被繼承人(往生者)名下有多少東西而定(動產,不動產,證券,土地,存摺,保險,負債....布拉布拉布拉)

整個辦完我覺得不難,但真的有點麻煩
daieo wrote:
我要說的是如果你沒在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及請求債權人清償債務這個問題,雖然你也是限定繼承,但後續如果一直有無數的債權人來找你清償你會很麻煩(恕刪)

這是申報遺產清冊,不是辦理限定繼承。
以樓主來說,要申報清冊都來不及了,但並沒太大關係。基本上還是限定繼承。
就算有遺漏,也是以遺產照比例計算賠償,不是欠多少賠多少。
舉個例(不計優先),遺產100萬,十個債主各100萬。沒辦遺產造冊和公告。幾年後有9個債主來要錢。就是100萬除以9,各拿11.11萬。除一段時間,第十個債主跳出來,沒遺產了,怎麼辦?就是自己賠10萬(100萬除以10)給第十個債主。當然若是優先權債主,就會比較麻煩。但通常優先債主都是金融單位,會是第一個跳出來的,不會是後來才跳出來。
通常經過五年、十年,除了銀行金融單位,基本上都沒有能力追了。尤其是死者遺產不多的情況,大概銀行也懶得追。各種債權有其求償年限,最長的債權就15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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