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shih wrote:
直接保留現場,並叫警察來處...(恕刪)
上次小弟出車禍時也是這樣想...
不過因為身上沒帶手機...腳已經沒辦法走路...
(後來照X光才發現腳趾頭已骨折)....對方還叫我到附近中醫推拿一下就好
叫對方打電話聯絡警察...對方一直拖時間要叫我趕緊先上計程車送醫再回來做筆錄..
此時我心想到底是要先去醫院還是要等警察來...真的很痛
後來在大太陽下坐在路邊撐了半小時以上警察終於到了...
對方早已經將不利的證據移動了...我根本站不起來..只好眼睜睜的任由對方擺布
警察先生還很主動幫我寫上"不小心的意外疏失.雙方已同意和解????"
(事後到警察局看到的)
等我腿傷好到警察局已經是三個月後的事了
對方早就去警察局打過招呼了...
此時也沒辦法爭下去(真的很痛)...只能這樣口頭寫一下出事的時間.地點.
拍照???(馬路早已淨空了...不知道拍了有何意義...總不能叫我躺在馬路上)
事後果然對方對後續問題極盡敷衍之事....只能說人坐天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