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責任
刑法第185之3條規定(97年1月4日新修):「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大家常聽到0.55(呼氣值),這個0.55是警察關強制送檢察官偵辦有無觸犯刑法185之3公共危險罪的標準,也就是啟動了刑事偵辦的程序,還要經過檢察官偵辦,決定起不起訴(但目前超過0.55的酒駕案,起訴率幾乎100%),接下來是由法院裁判有沒有罪,若有罪判多少。
2.其實法條中只講到"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所以只要喝了酒(那怕只有0.01)肇事,都有可能被起訴,判罪,大家有時耳聞"酒駕肇事,沒送檢察官辦"的案件,大多是酒測值0.55以下(所以沒移送)+枱面下有力人士運作的案件...
二、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1.目前的標準定在0.25,但如果剛好被攔被測出是0.25可以再要求說重測,因為有誤差值,警方目前實務大多是在0.27才會開單.
2.基本上本條已經考慮了和刑法競合的問題,所以有關領車,罰款部分都有競合的規定,不見得躲的過.
3.注意第6項,不要借車給酒醉的人,否則不是這條而已,連帶會變成民事也要一起賠!這個新聞"車借醉友撞癱人 天價判賠2851萬"(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14838/IssueID/20091125)就是這麼來的!
3酒駕民事賠償
酒駕肇事當然會有民事責任,且酒駕肇事常導致嚴重之傷亡,所以民事賠償責任方面也會遠比一般車禍肇事來得嚴重,加上酒駕之肇事責任鑑定幾乎都屬於絕對之肇事主因(所以對方的什麼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都會被忽略或減低),故酒駕肇事之民事賠償責任幾乎均由肇事者負擔全部賠償,"未成年"此時在這裏就用的上了,代表著父母跟著一起賠吧(民法第187條)
另外,保險的部分,要看除外條款不賠的規定是什麼,寫"違規定"指的就是道安規則的0.25以上不賠,寫"犯罪行
為"的指的是刑法第185之3,大多以0.55以上當標準不賠,所以前面有個大大說酒駕保險公司有賠,要看到底是什麼還有除外條款怎麼寫,不見得是有力人士運作。
酒償險有加保的話,保險公司先賠給受害人(保障車禍受害人),但若刑法第185之3被判決確定,保險公司會找肇事人要(KEY:保險公司如何知道這個案件判決確定?這就又有運作空間了)
另外還有一個,加害人酒駕強制險部分也是會賠給受害人,但會依第29條部分向加害人求償,如果是受害人酒駕,強制險依第28條部分也不賠。
所以,千萬不要喝酒開車,光被警察攔就麻煩一堆,肇事更是會賠到脫衣服當褲子都不夠,連被撞是受害人時,強制險都不會理賠(死殘160萬,醫藥費用20萬),尾牙季節快到了,各位請在果汁和計程車之間選擇吧!
※星期日的早上就這麼沒了,覺的小弟寫的還可以的,加個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