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 酒駕+無照多少阿....???

0.85公共危險罪~對方提告的話
重點應該放在 "你肇事了" 屬刑事案件,有刑責的,但應屬初犯,可拚看看緩刑,
犯後態度一定要良好,要表現出有悔意,才會有緩刑的機會!

0.82 --> 已無意識, 中樞神經無動作電位 --> 等同植物人或精神病患 = 不罰

0.82 + 無照 + 未成年 --> 多重公共危險 --> 無期徒刑


抱歉, 以上是個人猜測
因為雜們的法官判決都是一下子無罪, 一下子無期徒刑的亂跳
不管罰多少 絕對不是你或者你表弟出錢的
他出事 雙親幫他繳錢
它不會學教訓的

還沒駕照就在無照+酒駕
希望未來不要是一個害大家的不定時炸彈
身為表哥的你 請教導它
社會上害人害己的事例太多了
別讓你表弟成為下一個
酒駕是一種不好的行為, 可能傷害到別人的家庭, 罰多一點是應該的.

尤其台灣人的飲酒習慣一向不是很好, 喜歡喝酒的人通常一定要找人乾杯,不然就不夠意思......因為近幾年酒駕越罰越重, 可以用開車為藉口少喝一點或不喝.....通常不太可能都會喝一點.


所以不只是要訂重法,還要改變我們飲酒習慣...........這樣會比較有效一點.
酒駕 = 謀殺

真希望可以立法判處死刑!

ninkimono wrote:
問一下.如果只喝一罐...(恕刪)
規定不能喝就是不能喝
千萬不要僥倖喔 出了事情大家都不願意啦
酒駕本身就是很沒有水準的事情 害人又害己
就為了自己一時的短暫快樂 這樣不好

s22928264 wrote:
無照 跟 酒駕 是兩條罪...............
不是一條罪................
除非對方告妳 過失傷害........
那就可以跟酒駕合併起來了......

...(恕刪)



幫幫忙,對方若以受傷告他傷害罪
那根公共危險是兩碼子事好不好

所以是
無照 交通處罰條例
公共危險 刑事
傷害 刑事

民事求償則又是民事的部份

小哈哈哈~~~ wrote:
根據條子朋友說 遇到路上酒駕 其實是可以拒絕吹酒測的 但是會被開妨礙公務60000

但是回過頭來說 1. 妨礙公務60000,但是"沒案底"

2. 酒精超過標準值就是危險駕駛 至少罰12000+道路講習+"案底"


對於一個17歲青少年朋友來說 哪一個划算簡單明瞭.........


這個邏輯有點奇怪, "妨礙公務"被罰還是"公共危險"被罰都算案底吧?
看你要選哪種案底, 要不就別酒後開車/騎車

如果我是雇主, 絕對不雇用這種利用"拒絕酒測"逃避公共危險罪, 敢做不敢當的癟三: 不知道啥時會給我捅漏子

酒駕+未成年+無照,到底觸犯了什麼?分三部分:

一、刑事責任
刑法第185之3條規定(97年1月4日新修):「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大家常聽到0.55(呼氣值),這個0.55是警察關強制送檢察官偵辦有無觸犯刑法185之3公共危險罪的標準,也就是啟動了刑事偵辦的程序,還要經過檢察官偵辦,決定起不起訴(但目前超過0.55的酒駕案,起訴率幾乎100%),接下來是由法院裁判有沒有罪,若有罪判多少。

2.其實法條中只講到"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所以只要喝了酒(那怕只有0.01)肇事,都有可能被起訴,判罪,大家有時耳聞"酒駕肇事,沒送檢察官辦"的案件,大多是酒測值0.55以下(所以沒移送)+枱面下有力人士運作的案件...


二、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1.目前的標準定在0.25,但如果剛好被攔被測出是0.25可以再要求說重測,因為有誤差值,警方目前實務大多是在0.27才會開單.
2.基本上本條已經考慮了和刑法競合的問題,所以有關領車,罰款部分都有競合的規定,不見得躲的過.
3.注意第6項,不要借車給酒醉的人,否則不是這條而已,連帶會變成民事也要一起賠!這個新聞"車借醉友撞癱人 天價判賠2851萬"(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14838/IssueID/20091125)就是這麼來的!

3酒駕民事賠償
酒駕肇事當然會有民事責任,且酒駕肇事常導致嚴重之傷亡,所以民事賠償責任方面也會遠比一般車禍肇事來得嚴重,加上酒駕之肇事責任鑑定幾乎都屬於絕對之肇事主因(所以對方的什麼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都會被忽略或減低),故酒駕肇事之民事賠償責任幾乎均由肇事者負擔全部賠償,"未成年"此時在這裏就用的上了,代表著父母跟著一起賠吧(民法第187條)

另外,保險的部分,要看除外條款不賠的規定是什麼,寫"違規定"指的就是道安規則的0.25以上不賠,寫"犯罪行
為"的指的是刑法第185之3,大多以0.55以上當標準不賠,所以前面有個大大說酒駕保險公司有賠,要看到底是什麼還有除外條款怎麼寫,不見得是有力人士運作。

酒償險有加保的話,保險公司先賠給受害人(保障車禍受害人),但若刑法第185之3被判決確定,保險公司會找肇事人要(KEY:保險公司如何知道這個案件判決確定?這就又有運作空間了)

另外還有一個,加害人酒駕強制險部分也是會賠給受害人,但會依第29條部分向加害人求償,如果是受害人酒駕,強制險依第28條部分也不賠。

所以,千萬不要喝酒開車,光被警察攔就麻煩一堆,肇事更是會賠到脫衣服當褲子都不夠,連被撞是受害人時,強制險都不會理賠(死殘160萬,醫藥費用20萬),尾牙季節快到了,各位請在果汁和計程車之間選擇吧!




※星期日的早上就這麼沒了,覺的小弟寫的還可以的,加個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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