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們和解書上除了你所述的醫療費用及修理費外,
還會加上一句"依法可請求的費用"..
也就是說連同精神慰問金,工作損失都包含在裡面.
對方的提告無非想用刑事逼迫民事賠償,
檢察官會依照當時的肇事責任及是否和解來認定是否起訴,
如果是當下對傷勢判斷錯誤而和解,事後還是有爭議的,
我們公司曾發生過和解後,對方三個月後死亡,
對方提告成功的案例,但也是纒訟許久,判四個月並可緩刑...
依對方醫療疏忽所致之蜂窩性組織炎.
即使刑事成立,頂多一~二個月,大多能交錢了事(一個月約3萬)
刑事上不見得告得成,而民事賠償則因你己支付,若有不足的部份自有強制險(20萬內)可賠,
所以,我認為不用任對方開口,
有時候"硬"一點,反而好處理.
(依經驗,表現太介意對方的提告,讓對方以為可以拿到很多賠償金,
反而不好處理)
裁判字號:26年上字第1906號
案由摘要:
裁判日期: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4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70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63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 ( 24.01.01 )
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 ( 82.07.30 )
要旨:
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
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因此縱和解書上載明拋棄刑事(告訴)權,就法而言仍然是可以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的。
另搜尋了一下發現http://www.ptt.cc/bbs/PttLifeLaw/M.1235993574.A.A4C.html
所提的情形與您的情形類似,您亦可一併參考。
私下簽訂的和解書是有效的~但是頂多算契約的一種而已~~
有很多人提到了~告訴權是不可以拋棄的~所以訂定契約說拋棄告訴權是不合法的~頂多是可以提出證明當初對方對於和解條件還算滿意~~
例如調解會~因為一方已經提出傷害告訴~所以需要雙方簽訂和解書據,並送交法院撤回告訴~不然要怎結案??
沒做到一告一撤~法律給予的公權力此事件是可以提告的~~私下簽再多的和解是都沒用的~~
告訴的提出與撤銷~前面有一位前輩說的很好
becool996 wrote:
除和解書外,務必在準備刑事告訴狀、撤回刑事告訴狀各一紙。
請對方兩張都填寫,填寫完後,可由您代為遞狀,2張狀紙同時送地檢署。
此時,可達到提告又撤回告訴之效果,即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
單純的和解書,只能構成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後減刑或給予緩刑的依據。
供您參考。
此次如要再次和解,既然對方已經提告,請務必把被害人的撤回刑事告訴狀拿到手!)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是刑訟法的規定,也是避免司法資源濫用~~
樓主就靜待通知吧~~你們的和解書只是證明"當時"他們對你們的賠償滿意~~
對方會這樣做~我懷疑他們可能也有高人指點~~也請你去找專業一點的人幫忙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