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_Deng wrote:
我每次看到這種為機車...(恕刪)
2.機車要爭搶路權,可以,先修改現行法條,只要有交通事故發生,不要再有應注意未注意
以及過失傷害以刑法位階高於交通法規行政法導致沒犯錯的要負擔完全責任這種莫名其妙的設定
不能這麼改。
就算你騎機車出門撞到人,還是有可能因為應注意未注意的判例而吃上官司。
如果真的這樣改,以後你就會發現,線在大家看到人會閃,遇到某些偏執的
他就直接撞了。而且不要簡化這個判例,他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中間三個字最重要,只要你能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這個不是你能反應過來的
突發狀況。自然就沒有你的過失,沒有這個過失,對方要告你過失傷害,根本就
告不起來。如果真的這樣改,以後撞到人,反正一句我沒看到就什麼事都沒有了,
不覺得這樣很恐怖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