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喵喵 wrote:道理很簡單:我看你命珍貴但是你自己不當一回事,不要再4載在街上表演特技。你自己懂法還犯法:知法犯法圖自己便利這樣行為300圓《台灣應該修法》國家便宜放縱你知道嗎?(恕刪) 沒錯...原po覺得自己命值多少就要捐多少出來以自我檢討.208喵喵姐 妳說如何!!
呵…連捐錢出來的論調都出現了!捐給誰?憑哪一點?就事論事,該項違規罰鍰就是訂那樣……違規的事主是哪裡有A到錢?由被誤罰的3000經申訴變成300,就要原po捐出差額?怪了!好奇怪的邏輯……從頭到尾要掏錢繳罰鍰的都是事主,只是由繳多變成繳少,又不是政府退稅由少退變成多退……那些交通罰則是政府訂的,又不是原po訂的若照此奇怪的邏輯而論,那是不是所有的交通違規裁罰申訴成功者,通通該捐錢出來?好奇怪的邏輯……而且整件事的重點,不就是在一樓寫的很清楚了?事主也沒規避自己的違規事實,更沒有人力挺事主所犯的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而是執法人員錯誤引用條例致事主的罰鍰增加成原本的數倍!看不出事主分享這篇是哪裡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