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複雜~
如題:
朋友(簡稱甲方)幫客人修車(他是修車的),試車時發車車禍,肇事責任是對方(簡稱乙方)!
但是車主顧客(簡稱丙方) 要求朋友先行修復~不願意等,也不願意找對方(肇事者~乙方)
於是朋友(甲方)~>有告知詢問過肇事者(乙方)
車主(丙方)要求先行修復
並詢問乙方是要自己找人修?還是朋友(甲方)自己修? 乙方不自己修!
於是朋友(甲方)先行修復
~~問題來了~>朋友最近要上協調會!
內容寫:
車損求償人應以車主為主! 請攜帶車主 身分證.行照.印章!
客人根本不可能提供身分證與印章! 也不願意參加協調會(說不關他的事)
朋友(甲方)該怎麼向~>肇事者(乙方) 要求賠償丙方車輛維修費用 (都有開發票及照相車子損壞部分)
謝謝大家的回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