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壓到別人漏的油而滑倒 求償相關部分的問題

前陣子因為有大車漏油
我騎車時壓到滑到
當下已有報警處裡
一周後對方有和解的意願
但只肯給4000(對方是貨運公司老闆)
機車我自行去車行估一估就要4200左右了
醫藥費加上去肯定更多
但對方態度強硬 而且挺凶的嗆說不然來走法院
請問該如何是好 尋求法律途徑又該如何解決呢?
有得拿就拿吧..走法院,時間會拖很久!當然啦你時間很多的話.可以玩看看

有去驗傷嗎? 試看看"過失傷害"來提告,刑法比民法有用多了~!
都不講實話: 說股票是毒品,都在玩; 說金錢是罪惡,都在撈; 說美女是禍水,都想要; 說高處不勝寒,都在爬; 說煙酒傷身體,就不戒;
個人感覺 他就是吃定你了 如果可以就先去調解委員會那邊看看
如果還是沒有和解的意願 那就最常見的 以刑逼民

不曉得樓主 是否有先去驗傷
還有肇事的車輛 是否以此車為業務

「業務」過失的定義是「以此為業」
下面的法條 請熟悉法律的網友看看是否適用

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

第一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業務過失之責(需判斷是否有刑法第14條第一項但書『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事)



如果對方是員工 而老闆跟你談的話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免訴訟費唷
驗傷控告過失傷害+1~ 刑法真的有用多了
對方是貨運公司老闆,開大車(貨車?)

如果是的話,你用「業務過失傷害」比用「過失傷害」的刑度更重,對方和解的壓力更大
要用刑逼民阿
光用民人家連鳥都不想鳥
感謝各位的回應
想請問一下 到調解委員會是要雙方都過去嗎?
因為對方給我感覺沒啥空來處理我這件事....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