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與人發生車禍

初判表也下來了

對方涉嫌未依管制號誌行駛

我方則未有任何肇事原因

當下因對方傷勢較嚴重

對方後座載人骨折

我方則輕微擦傷

因當時我強制險已經過期了

對方來談和解

賠償事宜說就由雙方保險公司互相理賠

這種情況下

因為我方無任何肇事責任

還需賠對方嗎?

爬了文章說

無保險公司的話,對方可先向XX基金會申請

之後就基金會在向我申請賠償

因為對方開刀什麼的醫療費一定比我損失的多

目前糾結的是對方賠我一萬多修車費及醫藥費

而我因爲強制險過期未續保

所以對方醫療費我必須全額自行吸收

是這樣子嗎?

我沒任何肇事因素卻要賠一大筆醫療費給對方....

這樣說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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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你無肇責但強險是不分肇責的,你不提供對方仍可尋線找到你的強險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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