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上班途中被一台闖紅燈的機車撞上!
對方當下表達歉意也說會賠!當天我坐救護車至醫院檢查治療,多處鈍傷瘀血小部分擦傷!在這特別的月份已算是不幸中的大幸了!
但最近因為舊疾加新傷讓我的腰椎一直感到不適!
我想好好的把身體看好再將相關收據交付給對方的強制險申請理賠!對方很有誠意也在隔天負擔了我機車修繕費用$7xxx(但基於道義我自己也負擔了一些$2xxx,畢竟我是舊車換全新的殼)。現在對方一直想盡快處理不然一直很掛心,要約我寫和解書,我能體會她的心情!但強制險理賠是兩年內皆可申請!且我不確定我的收據是不是都符合理賠條件(公司前往醫院的車資、醫院至非住家的車資)雖然金額不多,但就是不希望自己墊到錢,畢竟是對方闖紅燈⋯
而我的傷一週後還是很腫很痛⋯

現在想請問各位知識達人,
① 我是否可以和對方提出一筆金額當作紅包壓壓驚(其中包含我擔心保險公司無法理賠的車資+ 受傷無法上班造成的工作損失)
然後和解書內容加註「乙方(我)將自行與甲方(對方)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申請相關理賠金,甲方不得有異議」
或有什麼更好的用詞或陳述方式?

② 另外對方和解書某段草稿如下,是否有合理/正確? (爬文都沒有看到有人提到"違約金的⋯")

「4.甲乙雙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如巳告訴應即具狀撤回,嗣後無論任何情形,雙方本人及其親
屬均不得提出異議或有任何要求,以及追訴情形,若違此約定,必須給付對方新臺幣五十萬元
之違約金。 」
文章關鍵字
建議等損失金額確定了再談和解.

此外,損害賠償本來就包括喪失勞動力和精神慰撫金.當然,有沒有到達不能工作之程度,不是一方說了算,或許可請醫生開立估計需休養多久之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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