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9月發生車禍 號誌綠燈我方機車直行對方汽車右轉 對方右轉

右側前方車頭撞到我機車左側 我人有受傷馬上就送去醫院(左邊鎖骨粉碎性骨折)這時候警察已在現場

但是還沒繪製位置圖又有一台休旅車撞到我的機車 後來我去申請初判表 可是寫跡證不足 無法判定肇事因素

我今天有打去給負責我案件的交通大隊警員申請調解 順便有問他為什麼初判會寫這樣

他說可能是對方沒做筆錄所以沒辦法判定 可是他當初有跟我說除非我要告對方 對方才需要

做筆錄 現在又因為對方沒做筆錄無法判定肇事因素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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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可能發生的!

那對方到底有無誠意處裡呢?

如沒有~你當天車禍就診有開診斷證明書嗎?

如有就可以告過失傷害-6個月內!

基本上對方就會跳出來了~

記得不要找當初處理的交通大隊

直接去地檢署控告~時間快很多!
對方是個媽媽 住院時來看過我一次 出院後到現在打過一次電話給我 她也不懂只交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從來沒打給我過 只有傳簡訊給我說案件編號多少而已 我先申請調解就是想談談看 看對方有沒有誠意

我是9月6號發生車禍 9月9號動手術 14號出院有開證明
先找對方+保險來談,如何賠償。
若不滿意,六個月內告下去。

初判表不據什麼效力,只是一個既定的程序
若對初判表都無異議,保險公司的賠償金或雙方不想搞太大,調解時可以「參考」用而已。
告下去,對方應該會申請交通鑑定。
或者你去申請都可以。(若你確定本身為無肇責)
此鑑定才會是法院後或雙方有異議時在調解會談賠償金的依據

不明白車禍經過,所以肇責方面就不多評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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