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屏鐵騎 wrote:
楊姓肇事騎士第一時間...(恕刪)
釣魚台不是最近要戰爭,派他去吧!
柯小希 wrote:
可見你不太懂肇責的判斷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
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可見你不太懂肇責的判...(恕刪)
心靈上的創傷與驚嚇勢必盤據小女孩心頭一陣子.1589 wrote:
小妹妹是否有違規穿越道路?
此部分除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範外,還要看發生事故的地點是不是車道,如果不是車道,就法律上,是有辦法將其排除適用。(詳情可參閱釋字第417號意見書)
如果是車道,就要看是不是有距離路口100公尺以上。
就google地圖上看,事故發生處的白實線,寬度應該為15公分,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第1項規定,應為路邊邊線,不是車道,當然這必需現場實際測量才知道。
如果該處確實是路邊邊線,那重機駕駛,就是100%肇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4款: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如果該處是慢車道,那重機駕駛,肇責也一定是主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及同法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1589 wrote:
妹妹是否有違規穿越道路?
此部分除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範外,還要看發生事故的地點是不是車道,如果不是車道,就法律上,是有辦法將其排除適用。(詳情可參閱釋字第417號意見書)
如果是車道,就要看是不是有距離路口100公尺以上。
就google地圖上看,事故發生處的白實線,寬度應該為15公分,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第1項規定,應為路邊邊線,不是車道,當然這必需現場實際測量才知道。
如果該處確實是路邊邊線,那重機駕駛,就是100%肇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4款: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