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brina wrote:
joy558 wro...(恕刪)
法律的立基點,高速公路是便利,縮短各地居民等在行的權力上,更能有效的降低有可能虛耗的時間,而義務就是由所有的民眾百姓所繳納各種稅錢而建築設立。
你所說的有關高速公路開放機械動力不高的自行車專用道,只要騎自行車的民眾覺得有這個必要,您告訴我,中華民國政府有哪一條法律有規定這不合法,所以為什麼不能跟交通部談?
大多數的人所談的都是行駛高速公路自身的經驗,還有就是罰則與法規研定的技術問題,執法單位有無能力執行等等等等的問題,
但是這些可預估,但未發生的情況,沒有人可以保證,也沒有人有科學的數據告訴所有納稅義務人,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所有利弊得失,因為台灣還沒有真正開放重型機械動力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一秒鐘。
所以所有的討論都是必需的,雖然這些都是假設性或是可預估性的問題而已,
至少現在的立法院還是為最高民意及立法機構,修正案三讀等都通過了,行政單位就該規劃並且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