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妹要去遠處的紅綠燈過馬路 ?


bbblee wrote:
好多駕駛人都在說小妹...(恕刪)

其實我只想說
畜X就畜X,撞到人還廢話一堆
感謝樓主找出這些資訊!

PS:我也是南投/彰化人,活了20年,過馬路超過半數沒走斑馬線
鄉下人多單線道或居住於巷弄,乃不知有路口,無論班馬線!
Nokia6170>MotoE6>SonyC902>Diamond>DHD>One>5s>6>6+

bbblee wrote:
小妹妹被撞的那邊就是...(恕刪)

建議樓主先去翻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柯小希 wrote:
建議樓主先去翻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總共有五項,
第一項指的是 沒有交岔路口時,要走100公尺內的行人穿越道。

但是這個路口不適用第一項 !
我有 PO 一堆圖說明,
那邊是 T 型 交岔路口,是適用第二項 !
細節上最多也只能針對 妹妹是不是在路口的 "路緣延伸線三公尺“ 內去做爭執。
但我希望多數人能了解
"有交岔路口“時,就是適用第二項 !

---------------------------------------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就算人家小妹妹有違規也不能這樣踹人吧

再怎麼樣生氣也不可以這樣

p620329 wrote:
樓主是好心我知道,但版上一大堆人在跟五歲小妹妹講路權?我覺得這些人真的瘋了。
難不成因為有路權你就可以把小朋友撞下去全不負責任?
我朋友一歲多的小朋友某次一不注意自己溜到大馬路上,整條馬路上的車全部停下來等他過。
你有路權啊,一歲多的小朋友侵犯你的路權,你應該直接給他撞下去啊,
整條馬路上的車全部都是白癡不成?
更別說5.1公尺煞車痕,根本明顯超速。
談什麼路權,莫名其妙。


你以為那台車是故意去撞那小女孩的嗎?
誰願意在路上撞死人?
那叫"意外"好嗎!


我才覺得你們這群人瘋了~
先射箭再來畫靶紙~
連鄉下地方都不走斑馬線這種話也被合理化了!所以出了台北市不走斑馬線,隨口亂吐痰都是很正常的瞜!!

如果今天撞的不是小女孩 而是 小屁孩
看大家會不會給那個騎士拍拍手.....

真是個濫情又矯情的社會
bbblee wrote:
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總共有五項...(恕刪)

交通部 101.09.25. 交路字第1010031488號函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條有關行人穿越道路規定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 8月15日竹苗行字第1015303572號函。
二、查行人穿越道路應遵守之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條係有明
確之規定,同條第 1款已明文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
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
在其 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如逾 100公尺範圍內,未設有上
開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方有同條第 2
款之適用,合先陳明。
三、本案貴會所詢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設施 100公尺範圍內之未劃設行
人穿越道交岔路口,得否依旨揭規則第 134條第 2款規定穿越馬路
乙節,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設施之地點,係不得於該行人穿越設施
100 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為旨揭規則第 134條第 1款之明文規定
,當不生貴會所詢得否援依適用同條第 2款規定之疑義。
正本:臺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順便跟你說
是有六款
第一項 1~6款

還有
就算100公尺外還是違規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請多多加強交通法規知識

bbblee wrote:
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恕刪)


我覺得你還是別隨著他起舞吧一一,

說著一口法規,但他真正遵守的有幾條,

等等找不到法條反駁你,就又自動幫你貼標籤抹黑你.

以客觀角度論,大人都不一定會走到斑馬線那過馬路了,

何況一個國小女孩。

去那2000多樓的大樓看看,你就知道跟他起舞會很累的。
bbblee wrote:
好多駕駛人都在說小妹...(恕刪)

樓主1F內容不改一下嗎?

一堆人被你誤導

難不成下次網友聽你的出事
你要幫網友出罰款或擔肇責嗎?
2013年2月1日更正
小妹妹是不能在那邊過馬路的 !!
因為在討論串中,有人出示了
交通部 函覆給 臺灣省竹苗區車料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的解釋文
(交通部 101.09.25. 交路字第1010031488號函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7&t=3168396&p=18#pb#41591303#41591303
柯小希 wrote:
交通部 101.09.25. 交路字第1010031488號函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條有關行人穿越道路規定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 8月15日竹苗行字第1015303572號函。
二、查行人穿越道路應遵守之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條係有明
確之規定,同條第 1款已明文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
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
在其 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如逾 100公尺範圍內,未設有上
開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方有同條第 2
款之適用,合先陳明。
三、本案貴會所詢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設施 100公尺範圍內之未劃設行
人穿越道交岔路口,得否依旨揭規則第 134條第 2款規定穿越馬路
乙節,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設施之地點,係不得於該行人穿越設施
100 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為旨揭規則第 134條第 1款之明文規定
,當不生貴會所詢得否援依適用同條第 2款規定之疑義。
正本:臺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看起來交通部的意思是,
如果這個路口沒有行人穿越道,
而附近100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小妹妹就得走行人穿越道。
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優先於第2款,
即然在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的交通部這麼說,
無奈,我不是法官,是沒辦法與官員的解釋文相抗衡!
唯今之計,
是去要求縣市政府鄉公所在你家附近的路口畫行人穿越道,
否則被撞了,
如果在 100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
汽機車會說是你的錯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ppdd777 wrote:
你們這些重機族請先把...(恕刪)


這是重機討論區~你看不慣可以不要來這個版面說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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