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咖 wrote:
沒有禁止標誌就行駛吧, 有法律與命令(總統令與行政院長令)根本不用怕!
如果警察想亂開單, 有高人建立甚至可以考慮告警察違反刑法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 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第 93 條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從以上兩條關係可知主管機關有權以行政命令(標誌)方式就特定路段需要發布命令限制行駛車種...
這叫做行政裁量
是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