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被開{在前行車連貫兩輛以上時超車}罰單,有請高手指導申訴書陳述理由...

要不要用這個去申訴,交通大隊回覆不可以並行的道路為單車道
說你這條路不是單車道,所以本來就可以並行,並不是在超車

如果這樣叫做連續超過兩台車的話,每天上下班時
汽車隨便超過一沱機車,或機車超過一排慢速汽車也可以罰錢了

所謂超車:是超過前車後回到原車道才叫超車
有兩車道以上我換一道直直走就不叫超車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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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這個試試: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
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
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
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
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
八三號函
大型重機比照汽車
所以汽車不可能鑽汽車間的車縫.普機鑽法官判可機汽車並行.所以能被罰這條鑽車縫只有大型重機
但還是有瑕疵的地方.左方照片只是證明檢舉人該車道狀況.
但右方照片不代表外車道同樣有車龍狀況.
被檢舉人只要提出行駛在外車道.又沒連續拍到在外車道連鑽超2台以上.
法官搞不好會判違規事實不足.

needor wrote:
今天收到罰單了,只有...(恕刪)



去申訴

一定要申訴2次以上

要到法官那去

警察沒那麼多時間陪我耗

常常申訴的我留
先直接去開單分局/派出所看檢舉影片。

前面已有板友回覆,法規上超車定義是:超越前車後回到原行駛路徑。

另外不管什麼車,平面道路鑽車縫都沒有違規。

所以影片上要能顯示出你行駛到某台車前方,而且原本也是行駛從該車流的後方。

這才符合一次超兩台規定。

不過通常用在逆向超車吧,所以這條同向也適用?那......(以下省略 500字)


這個申訴搞下去你最終會贏。

警察「大多」邏輯、法學素養不足,腦袋也不是相對好,記得要另外申訴警員素養不足擾民。
還好一班的機車不.會開罰!

否則台灣的政府就賺死了'

光靠.罰單就開不完了'

也不用課稅了'


我很想請教,有哪位仁兄,騎單車或騎機車或開車或走路,都是完全遵守交通規則而行,
看看台灣的交通與道路,我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有違規,那除非是重大嚴重性的違規,我們又
必去檢舉他人,造成大家的金錢損失。
當然如果大家都完全遵守交通規則是一件很美滿的事,只是誰都知道不可能,可若是每個人都要去檢舉違規,
搞到最後,只是讓這個社會人與人間多了猜疑與不信任。
多一點愛與多一些關懷會讓這個社會更好,檢舉--讓那些穿制服的人去做吧!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
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
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
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
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
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黃牌也是比照汽車不是嗎?假如不鑽車縫應該就不會被檢舉了
疑似遭檢舉路段
大大還是去繳了吧~~
我知道大大的氣憤!
但怪只可以怪你生長在鬼島~~
鬼島的居民被天龍人統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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