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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在天上的大X wrote:
樓上的別鬧了,不要拿...(恕刪)
不要以訛傳訛
https://www.rclaw.com.tw/post-197-1673
撿到的本票可否請求付款?
票據非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者(如拾獲),屬於惡意取得票據,按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當然不得將票據提示領款。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亦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將撿到的本票提示,即該當侵占遺失物罪責,不可不慎。
https://www.rclaw.com.tw/post-197-1667
發票人如何合法拒付票款?
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所謂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人,係指無處分權之人(如竊取人或拾得人)及由該無處分權人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之第三人而言。又所謂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係指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而言。原票據權利人為保護其權益,得以假處分聲請狀向法院聲請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假處分,待取得返還票據之確定判決取回票據後,再向付款人行使權利。而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他人前,票據尚在其執有中,亦屬所謂原票據權利人,自得聲請法院裁定假處分。
也就是必須有對價關係才能執行本票如果車子沒任何損失執行本票是可抗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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