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現在租車還要簽本票嗎

感覺簽本票也沒啥用,家父被朋友借錢
有本票也討不到什麼鳥

租車怕的話就去大間點的,多虧了r15哥,我現在對鴻寶好感倍增
有本票的,我是都不會去借車的,跟作保一樣,不安全。
請問一下
為何日本歐美租重機租汽車都不用簽本票
為何台灣大部分租重機的都要簽本票?
是有啥國情不同嗎?
因為本票只有台灣有

是對租車行的一種保障
畢竟要把幾十萬的重機直接租給陌生人騎走
風險很高
就算有本票 要求償處理也是已經是曠日廢時
像不久前的姑姑寶貝 這是有簽本票
還不是照樣要上法院

沒有的話就更慘
=廢柴上的風霜菇=

1007lai wrote:
請問各位先進 ,現...(恕刪)


個人車行租車聽說還是要簽
對車行來說是保障
還車後記得取回撕毀
本票這種鬼東西 法律早該廢止了

過時又隱含詐騙

很多東西可以替代

租車要簽本票 長知識了 因為沒租過車 聽完後更不可能去租了
謝謝以上各位大哥回覆

爬過其他的文,很像本票會寫在合約上,如果怕怕的,可能要對法律有所研究是不是合約會不會有啥漏洞
飛在天上的大X wrote:
樓上的別鬧了,不要拿...(恕刪)

不要以訛傳訛
https://www.rclaw.com.tw/post-197-1673

撿到的本票可否請求付款?

  票據非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者(如拾獲),屬於惡意取得票據,按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當然不得將票據提示領款。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亦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將撿到的本票提示,即該當侵占遺失物罪責,不可不慎。
https://www.rclaw.com.tw/post-197-1667
發票人如何合法拒付票款?

  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所謂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人,係指無處分權之人(如竊取人或拾得人)及由該無處分權人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之第三人而言。又所謂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係指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而言。原票據權利人為保護其權益,得以假處分聲請狀向法院聲請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假處分,待取得返還票據之確定判決取回票據後,再向付款人行使權利。而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他人前,票據尚在其執有中,亦屬所謂原票據權利人,自得聲請法院裁定假處分。


也就是必須有對價關係才能執行本票如果車子沒任何損失執行本票是可抗辯的

在台灣租重機應該沒有不用簽本票的店家吧?
只有簽1張或簽2張

laevatain wrote:
在台灣租重機應該沒...(恕刪)


問題是 本票要簽多少金額?

一台 MT-09 比如新車價是 50萬

租車行這台 MT-09 已經出租一年了,市價只剩下36萬,難道我簽本票的金額還是要以新車價50萬來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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