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我也遇到同樣問題.

十多年前,我們社區管委會剛成立時, 當時沒規定一車位只能停一輛車,但有住戶把一個車位當成子母車位在停,一次停二台,當然另一台車就一半車身在車格外. 這事引發其他住戶抗議,當時就開管委會投票表決,限制一個車格只能停一台車的條文就出現了.一直到現在.
最近幾年重機休憩興起,我也加入這行列,但發現,社區機車位被告知不能停紅黃牌重機.被要求重機只能停汽車位比照汽車.現在就產生出停車問題.前面有網友提到,在美觀及安全條件限制我們要遵守,但車位是我們自有產權.會受到管委會限制嗎? 因為美觀及安全都是很主觀的.
我想請教各位網友.
1. 機車位不能停紅黃牌的原因是什麼? 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如沒明確條文規定,想向管委會爭取停放機車格.
2. 車位是我們自己買的,在不違規不超出車位格子線,不能同時停車子及重機嗎? 如不能就好像規定你家三房只能住三人不能住6人一樣,不太合理.房子我買的,住10人只要我可以擠,誰也管不著.
3. 如真不能停一台車加重機,那我找同樣有重機的住戶二台合停一個停車格,比照公有停車格,是否就不受管委會管.
以上真是買了重機,處處要去思考停車問題.不止外面公私有停車場問題,連自己社區都有停車問題.有重機真是社區的少數人.真要把這些問題提出投票,絶對是輸家.真是傷腦筋.希望有經驗的網友可以提供經驗.同時也可以提供樓主參考.謝謝.
zoechen wrote:
1. .......在美觀及安全條件限制我們要遵守,但車位是我們自有產權.會受到管委會限制嗎? 因為美觀及安全都是很主觀的.

法定車位通常是公同持分,以分管協議私用,基本上是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但這無關議題,使用權依然是權利一種。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二章第5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
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這表示即使是專有,也有所限制:不能違反共同利益。
什麼是共同利益?依條例第一章第十二條: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即區分所有權人通過的共同利益規範並載明於規約即是。

那是不是,只有區權會通過載明於規約,就一定得遵守?那也未必!
這有比例原則,例如規約規定住戶大門不得上鎖,可能無關於共同利益或共同利益太小但對私權侵害太大。
什麼有違比例原則,有爭議就得訴訟決解決了。
所以樓主的問題,真協商不了,我覺得只有訴訟一途。輸贏不敢論定。
但一車格連機車都只能停一輪的規定,通常是為公平性而訂的。
因為大部份社區,地下室清潔費是以車位為單位,有人停一輛車,有人停兩三輛,付一樣的清潔費顯然不公。
若是這樣,就是協商清潔費就可解決。

zoechen wrote:1. 機車位不能停紅黃牌的原因是什麼? 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如沒明確條文規定,想向管委會爭取停放機車格.

絕大部份紅黃牌大型重型機車尺寸都超過現行劃設之一般機車停車位,顯然停放會影響他人對機車位之使用。
公共機車位規定也是不能停,社區機車位如此規範並無不當。

zoechen wrote:1.3. 如真不能停一台車加重機,那我找同樣有重機的住戶二台合停一個停車格,比照公有停車格,是否就不受管委會管.

請參考前面1.的回文。
gordonwu3 wrote:
朋友是說,之前有判重機車主贏的先例,台灣人怕麻煩怕跑法院,可以先拿這些案例給管委會看,真的不行再來上法院。


這種問題要先和主委溝通,主委打通了,問題就少了

重點:汽車、重機、機車、單車,都是現代人的交通工具

大概是這樣…

我喜歡重機,所以我買重機,我不會因一點小小的挫折而放棄

基本停車位,只能停的下一輛汽車,所以限制只能停一輛汽車是很合理的,

私人停車位,基本上只要不侵害他人權益,不違反正『政府』法令,

管委會要限制一個停車位只能停一輛重機是不合理的。

我找其它有重機的住戶,在一個停車位上停上三四台重機,有誰的權益受損了嗎?

如果沒有那就只有我的權益受影響,我會尋『法律』方式解決,

我的家人支持我的『愛好』『興趣』,但我相信,其它住戶是不會管你死活的,我一定告到底,告到贏為主。

※至於 一個停車格,停一輛車,再停一輛重機,基本上都會影響到其它人,就不大建議這樣做了

我們大樓的重機,是租用兩個一般機車停車位來用,

先和管理室溝通~~,停到最裏面,基本上沒人會想和你搶麼難停的位置
法律沒規定人不可養寵物,但社區規約或區權人會議決議社區內不可養寵物,那還真的不行養。

社區規約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母法,路邊停車格的規定不在管理條例中,要引用其他法條來干涉社區管理依據的規約,這容易造成社區管理上的困難。

此規定影響到區權人的使用權利算是重大事項,除區權會授權給管委會訂定實行外,都得在區權會上議決,這若是管委會訂定的規定,是不能馬上實行,一樣要交付區權會議決。

建議在區權人會議上提出讓各區權人投票表決,在表決前還是先遵照相關規定。
zoechen wrote:
法定車位

只要你的車位是有單獨權狀的增設車位,只要停的下你想停就停,管委會沒辦法限制你。
gordonwu3 wrote:
不好意思打擾大家休假,想請問幾個比較專業的問題:

停車位是我買的,有權狀!.......(恕刪)

以社區規定 為主

如果你想停

可以

請先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

取得多數住戶的同意 (更改社區規定)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phS00313 wrote:
以社區規定 為主如果(恕刪)


別忘了最上面還有憲法層次的「財產權」問題,不是規約想怎麼訂就怎麼訂!
我們社區也遇到這問題,最後只停重機,汽車開到別地方。
phS00313 wrote:
以社區規定 為主如果(恕刪)

不要胡亂誤導。
大重停車問題由來已久,車主鬧上法庭後勝負各有,
分析關鍵原因在持份,共同持有車位,才是區權會共同決議為主,
私人持份則以國家法律為上,但不必遵守區權會決議。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韓非子。亡征第十五》
上面已經有網友提到,公寓大樓的每一戶都有一個門牌,各自一戶,產權獨立,這是沒問題的,這時候所有權與使用權是相等的。

但一般大樓的停車格,並沒有獨立產權,雖然購屋時有購買停車格的持份,但嚴格講起來每一個停車格都是全社區住戶共有,只是因為使用協議,讓某個有買停車格持份的人使用某個特定車位,概念上,所有權大於使用權,因此不能因為有購買停車格持分,就認為自己擁有至高無上的所有權,這個觀念給大家參考。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