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魯熊 wrote: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恕刪)
這真的是很簡單的邏輯,不用去問吧?
如果汽車只是單指自小客車,那我們來看看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 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以上,沒說到機車,所以機車酒駕無罪囉?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 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 元以下罰鍰。
超速也沒說到機車,所以機車超速無法可罰??
拜託把全部條例看完,幾乎都是寫汽車好嗎
耶魯熊 wrote:
我知道你的論點是什麼,不過你應該是沒去看我所說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裡面是有單獨寫給機車的罰則,所以我MAIL交通部詢問內容,我們就等交通部回信後,再接著討論這部份吧
不然沒有個基準,大家討論會沒交集,最後說不定還吵了起來,反而沒意義了...(恕刪)
機車法律定義就是汽車, 歡迎您去問交通部, 路政司應該會回答您的問題!
條例確實有單獨針對機車(機器腳踏車)處罰, 但不代表機車就不是汽車(法律定義)!
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明文規定機車屬於汽車, 不屬於慢車!
機車上面的駕駛人法律上稱為:汽車駕駛人!
PS:機器腳踏車已經修法改稱機車!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