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捕頭 wrote:
若沒記錯的話,在美國曾有判例,由於行人闖越道路,導致行駛中車輛撞死,最後法院判的是,
車輛無任何責任,且行人家屬還被判要賠償車輛駕駛。
在台灣,是走在情理法,因此常有錯誤觀念,就是大車<小車<行人,不管肇事方,永遠就是大
車的錯。
若仍認為行人大於車輛的路權,麻煩請拿掉紅綠燈與斑馬線和天橋,因為行人可隨時穿越馬路,
而汽車必須停車禮讓行人。
那麼不久的將來,高速公路將會有行人穿越了。
國外的極少數案例前提是汽機車沒有違法,
而且更多的案例是判汽機車賠到傾家當產.
多的是律師會想打這種官司
不信你可以在國外"路肩"撞一個小朋友
(不管小朋友之前有沒有穿越馬路, 她已經踩在路肩了)
除了抓去關加賠不完以外,你下半生大概就只能騎腳踏車飆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