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rokawa079 wrote:誰跟你同車道?(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明定(條文本身太長,只擷取跟假設情形有關的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駕駛人有義務注意車前狀況也就是說,當您看到有機車進入視野時,注意他的動態不要造成意外那也是駕駛人應盡的義務所以您提到的所有問題,現有法規都已經涵蓋了還有什麼需要我幫您解釋的嗎?這些資料Google都查的到喔
忘東忘西 wrote: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恕刪) 汽車機車對我來說都一樣我不只會注意機車也會注意汽車然後我開在我的車道我哪管得了別人怎麼開怎麼騎?我開我的車道出事就是別人耍憨好嗎這時候還有肇責合理嗎
kurokawa079 wrote:汽車機車對我來說都一(恕刪) 所以才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事情真的發生了,只能照舉出的證據,及法官的自由心證來處理現有法規對於過失的定義並沒有不恰當您只要可以用證據說服法官,過失並不存在我是覺得沒什麼好怕的
回到您一開始所說的話kurokawa079 wrote:笑死先把應注意未注意拔掉啦你自摔把你碾過去我還要去上香跟87一樣還要背過失致死這些通通消失再來談上高速公路好嗎 我用了好幾樓強調了過失的認定並不簡單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這三個是有順序性的在同車道的情況下,注意車前狀況確實是駕駛人應注意的責任範圍至於若是非同車道摔過來的,只要你可以舉證這並非駕駛人應注意的範圍那過失定義就不存在了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所以才說很多人都想太多大型重機不是什麼妖魔鬼怪,沒必要那麼擔心開放後的樣子況且法律上已經開放的東西,只差在尚未公布可行駛範圍那如果今天交通部突然公布了可行駛範圍,難道我就不開車上國道?想也知道不可能所以正確的態度不就該是小心謹慎的駕駛嗎?
kurokawa079 wrote:法官會理你嗎幾次了綠(恕刪) 每個人都只看到37,而不去了解實際上的原因台灣人的法學素養真的不太好,判決書都公開的,建議去搜尋看看判37的原因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你越了解法官的思維,你越可以無責脫身當然注意車前狀況永遠都是安全駕駛的上策
kurokawa079 wrote:一直跳針一直爽開始預設別人開車不專心 我已經盡我的努力解釋法條給你聽了啦意外會發生,大部分肯定都是有其中一方違反規則啊車禍原因不外乎速差跟車向衝突沒違規有專心,信賴保護等你用聽不進去,想要繼續用奇怪的觀念來看這件事情那我也沒辦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