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有能力用區間測速!但重機還不能上國道?

忘東忘西 wrote:


不好意思根據研究...(恕刪)

誰跟你同車道?
kurokawa079 wrote:
所以你想說啥?台灣交(恕刪)


179樓貼的數據明確指出了,從宏觀統計上來看
重型機車的肇事率沒有比小客車高喔
kurokawa079 wrote:
誰跟你同車道?(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明定(條文本身太長,只擷取跟假設情形有關的規定)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駕駛人有義務注意車前狀況
也就是說,當您看到有機車進入視野時,注意他的動態不要造成意外
那也是駕駛人應盡的義務


所以您提到的所有問題,現有法規都已經涵蓋了
還有什麼需要我幫您解釋的嗎?

這些資料Google都查的到喔
忘東忘西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恕刪)

汽車機車對我來說都一樣
我不只會注意機車也會注意汽車
然後
我開在我的車道
我哪管得了別人怎麼開怎麼騎?
我開我的車道出事就是別人耍憨好嗎
這時候還有肇責合理嗎
kurokawa079 wrote:
汽車機車對我來說都一(恕刪)


所以才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事情真的發生了,只能照舉出的證據,及法官的自由心證來處理
現有法規對於過失的定義並沒有不恰當

您只要可以用證據說服法官,過失並不存在
我是覺得沒什麼好怕的
忘東忘西 wrote:


所以才說,舉證之...(恕刪)

法官會理你嗎
幾次了
綠燈還在37
我真的笑死
回到您一開始所說的話

kurokawa079 wrote:
笑死
先把應注意未注意拔掉啦
你自摔把你碾過去我還要去上香跟87一樣
還要背過失致死
這些通通消失再來談上高速公路好嗎


我用了好幾樓強調了過失的認定並不簡單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這三個是有順序性的

在同車道的情況下,注意車前狀況確實是駕駛人應注意的責任範圍
至於若是非同車道摔過來的,只要你可以舉證這並非駕駛人應注意的範圍
那過失定義就不存在了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

所以才說很多人都想太多
大型重機不是什麼妖魔鬼怪,沒必要那麼擔心開放後的樣子

況且法律上已經開放的東西,只差在尚未公布可行駛範圍
那如果今天交通部突然公布了可行駛範圍,難道我就不開車上國道?
想也知道不可能
所以正確的態度不就該是小心謹慎的駕駛嗎?
忘東忘西 wrote:
回到您一開始所說的話...(恕刪)

一直跳針一直爽

開始預設別人開車不專心
kurokawa079 wrote:
法官會理你嗎幾次了綠(恕刪)


每個人都只看到37,而不去了解實際上的原因

台灣人的法學素養真的不太好,判決書都公開的,建議去搜尋看看判37的原因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你越了解法官的思維,你越可以無責脫身

當然注意車前狀況永遠都是安全駕駛的上策
kurokawa079 wrote:
一直跳針一直爽
開始預設別人開車不專心


我已經盡我的努力解釋法條給你聽了啦
意外會發生,大部分肯定都是有其中一方違反規則啊

車禍原因不外乎速差跟車向衝突

沒違規有專心,信賴保護等你用

聽不進去,想要繼續用奇怪的觀念來看這件事情
那我也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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