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種不講理的人,基本上是不用理會通常有糾紛,只要是金額在幾萬元以內不太有人會花時間精力去上法院的你不理會他,他也拿你沒辦法的我遇過幾次小車禍,為息事寧人曾主動願意拿出幾仟至一萬多元給對方(錯不在我哦,只是大車和小車,我大車沒事,對方小車有受損)對方不接受,那我就說照規矩辦吧該找警察或上法院都ok反正要提告的人會付出更大的代價的事情最後都不了了之我一毛錢都沒花到..
看樓主的合約上根本沒有提到違約的罰則,所以樓主你根本就不用怕了......當然所收取的訂金必須歸還,否則會構成民法上不當得利的要素~如果他堅持不肯收的話,你可以到法院辦理現金提存,並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他限期領回即可。上面有板友說這不是契約......我想這不是正確的喔~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就算是口頭合意都可形成契約,並沒有任何形式的限制喔~這紙合約是完完全全的合法契約,具有法律效力喔~(當然硬要挑毛病的話是有的,簽名的地方沒有身份證字號可以確認簽名者的身份,比方說王小明,全台灣會有很多王小明,但用那個身份證字號的王小明卻只有一個,不過如果有本人的親筆簽名,我想其實也是ok啦~)
277 wrote:真的是吃人夠夠當初我...(恕刪) 建議你,既然無對方資料你可以先去警局備案(保護自己權益),因為有對方電話與姓名就可以了,說明原因警察會去查資料,因為你目前沒有對方通訊地址,無法寄存證信函,也無法歸還訂金,只好先去備案,說明因為標的物因不可抗拒回損(車禍),無法履行合約,之前已收訂金願意退還,你就不用去擔心對方,不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