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女生闖馬路看路權誰有

Ahan571026 wrote:
我還真不曉得行人站在雙黃線上面還有路權的,如果今天他站在黃網區沒有雙黃線,我就說他有路權
雙簧線是任何人任何車都是禁止跨越的,行人也是一樣,怎麼還會有臨時路權的名詞,是腦殘政府的代表作嗎...(恕刪)

這種問題不能拿路權不路權來看
就算沒路權
一個人站在路中間
也不能開車去撞他或輾他
如果那個人不是要自殺的話
你可以轉開方向盤去避開
除非你避不開
那為什麼會避不開
是否是你違規或超速
導致你無法作出反應
這就是為什麼車禍後除了管區(一般警察)來之外
還會有交通隊來量測畫圖
回去作出肇責比例判斷的原因

而那位重機騎士整個肇因就是他不當違規超車
致視線不良而撞上人
如果小貨車停下來
他跟著停
哪有會發生車禍的事
只要確定他是不當超車
我想應該就是100%肇責啦~
而那個小女孩就算有錯
也是未走行人穿越道紅單一張這樣

還有另一件事可以興告的是重機騎士打人
這點就不關車禍的事囉~
這就像發生車禍然後下車打人一樣
這是蓄意傷人哦~
這一點告他一定贏
更可惡的是人都倒在地上沒施與急救
還先打人
這檢察官一定可以要求加重刑責
覺得應該提高重機考照年齡…一堆小屁孩…騎上重機…好像天下無敵…
帶頭衝第一個 本來很威風 結果摔個狗吃屎 丟臉丟到家以至於惱羞成怒

Ahan571026 wrote:
我還真不曉得行人站在雙黃線上面還有路權的,如果今天他站在黃網區沒有雙黃線,我就說他有路權
雙簧線是任何人任何車都是禁止跨越的,行人也是一樣,怎麼還會有臨時路權的名詞,是腦殘政府的代表作嗎

如果今天行人走在這種單線車道上,我承認他是有路權,但是今天是橫跨穿越雙黃線
竟然有臨時路權,那畫斑馬線要做什麼

小心被砲
看完影片,說真的"路權"是什麼?
人性才是最根本的價值
連基本的憐憫心都沒,還談啥"路權"
我看了n遍,,站在車道內側(後到0分57秒下車)那位,在1分17秒,疑似又補了一大腳
這個社會是怎麼了
爭路權?

恕我直言

這麼多人愛玩文字遊戲

那和爭人權的團體有什麼兩樣

我常說 行人亂走 機車亂騎 汽車亂開 都撞死好了

今天就算那小女孩過馬路該死 錯的千該萬死好了

只要是人 還有人性

都不會冷血到去踹傷者 而且那個傷者還是自己撞的




喜歡爭路權的就去爭吧

我看到的只是冷漠二字


真的爭的 很成功
台灣人好像覺得拿到駕照就是可以橫衝直撞的樣子,行人違規就覺得碾死活該,一點都沒有車越大責任越重的觀念。

考駕照的時候都知道筆試作答要禮讓行人,遇到十字路口要減速甚至停車讓行人先行。

小孩子不會過馬路是正常的事情,再怎麼防範就是會有意外衝出去的時候:因為他們經驗不足,沒開過車,沒駕照,但是生命永遠是最高價值。

車子遇到狀況不明,或視線不良時本來就應該減速來爭取應變意外的時間,這是駕駛的責任,開車不是一直以理想路況的速度在行駛的,而是要以當下就會發生狀況的速度前提來行駛,

所謂的 "保持距離", "減速慢行", "停看聽" 等觀念就是為了預防意外突然發生時可以保住性命(所有生命)。

交通法規的宗旨是在保護生命,不是在讓駕駛擁有合法碾人的權利,所以只要車子撞了人,永遠先看駕駛是否有把所有安全駕駛的準則都遵守,才會決定起不起訴,因為拿駕照的人懂最多,所以責任最大。

請駕駛們拿出責任感來,上了路就是要保護自己和行人的安全,駕照是上路許可證,不是權力,它容易可以被撤銷(只要超速就可以),哪天你我都變成了一個拿著拐杖過馬路需要2分鐘的老人的時候,你也會很希望車子會停下來讓你過的。
aries405 wrote:
看了一整天那些為重機...(恕刪)
推一個這篇文章分析的真是不錯!!

那個重機騎士因超車撞到人還想要路權...就算了!!

爬起來還先去踹倒在地上的小女孩...&#%#$$%#

等著去坐牢吧!!!
個人認為,一個社會講求的是情、理、法!<=有念書應該有印象吧!
正所謂先談情、再講理、仍無法解決才訴諸於法律!
法律是防守最終防線的手段,讓我們依序看一下...
以情...怎忍心踹一個小妹妹?為了一台機車?
以理...小妹妹過馬路方式雖不妥當。但重機速度卻飛快!
以法...我不是法官,這部份不發表!
我想大家眾說紛紜之際不如以此順序思索一下吧!
(順帶一提那些恐龍法官就是忘了情、理、法三個順序,才會襲胸還要算秒數,真是沒教養)
這次的教訓不能以偏概全的否定重機,但重機給一般人印象不好也是事實!
真正的自由是不妨礙到他人,不要開口閉口講法律!難道一定要玩到這麼邊緣?
01多的是爭論,引用一堆論點證明自己固然是好!但今天不仿從情理法看看事情吧!
什麼是對?什麼是錯?其實根本不重要!
今天讓我們先從"道德"開始討論好嗎?
新聞報導如下:
至於女童,警方另依行人未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罰鍰300元。

應該是根據下列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設有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行人必須經由前述方式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違反處三百元罰款。

既然開了罰單我是覺得 就沒有所謂的行人路權了..

按照網友提供案發地點:南投縣埔里鎮中正路712號
最近的斑馬線是大概70公尺遠的信義路上

說真的,我想請問網友們,你家如果住在那,真的會乖乖走70公尺到信義路上再走到對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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