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的條例
92條第七項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
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92條第八項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
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如果我沒看錯條文規定, 紅牌重機行駛高速公路有同車道併駛、超車及行駛未開放的路肩都處罰6000元(92條第八項規定), 四輪以上汽車只有同車道併駛、超車才罰6000元!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