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至今新制度依然沒執行。
不要叫我周杰倫 wrote:
這是我在FB上看到的...(恕刪)
| 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機關地址:10041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70號 傳 真:02-23315321 承辦人及電話:葉建宏 02-23113456#2399 電子信箱:yjh1837@thb.gov.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路監牌字第10000507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大型重型機車考照規定疑問 回覆意見:X君,您好: 一、回應您100年10月19日於電子公路監理網詢問事項。 二、交通部為回應國內大型重型機車車友以使用車輛的管理規定比照汽車,要求開放行駛路權之訴求,96年9月21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96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自96年11月1日施行,其中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班修正區分為未滿550cc及550cc以上2種訓練班別。 三、考量駕訓班於修法前既有未滿550cc大型重型機車的教練車存在事實,顧及駕訓班業者權益,查交通部96年9月26日交路字第0960008956號函會議商定事項(一):「基於奉核定駕駛訓練班現有使用HONDA CB400cc(或399cc)之大型重型機車與BMW650cc大型重型機車,其規格與操作上無甚差異,同意其依既有車輛辦理駕駛訓練及駕照考驗。上揭參酌機車使用年限於修法初期,自96年11月1日起給予5年之過度期。」,故存在部分駕訓班以未滿550cc大型重型機車訓練、考驗及核發未加註限駕字樣之情形。 四、以上說明供您參考。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