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edor wrote:今天收到罰單了,只有...(恕刪) 我有個疑問右側超車合法嗎??我是覺得警察開這條也行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mkai wrote:高速公路上內側超車道,遇到龜車,不從右側超不然要從那超... 您舉的例子與版主的不同~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本就不允許同車道超車,只允許變換車道超車,那自然沒有版主的違規超車問題。其實版主的問題我也一直很不明~因為機車在都會行車進行同車道行駛及超車早已是行之有年的狀況,而且大都是在右側超車(因為機車大都靠右側行車,所以塞車時從右側併車道行駛是常見的狀況),但這卻與法規上明顯的抵觸~如果這是不對的,也不見有任何的警察會主動執行檢舉? 如果這樣的行車狀況(同車道右側超車)是安全的,何不(有條件的)修法開放? 例如:當行車速度小於20km/Hr時得行駛於兩車道間或外側車道右側,並可連續超車?另外,我也支持修法改變重機可行駛慢車道(要遵守速限)、停止於機車停等區及開放可兩段式左轉~因為這些開放不會有增加交通事故的問題且更能有效利用道路,加速車流消化。如果有要爭取修法而抗議、遊行的,我會支持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