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因為近日在騎樓的使用上碰到問題,看過報導說「擁騎樓所有權 可禁他人停車」,但是與交通執法單位詢問過,他們執法時只會參考交通法規,不會參考《民法》。請問,如果我要限制他人使用我的騎樓,要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
律師謝岳龍答:
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的規定,所謂騎樓,是指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之法定空地,而騎樓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其所有權仍屬私人所有,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騎樓所有權人自得排除任何人未經其同意而擅自使用騎樓。
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是指公路、街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及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由此規定可知騎樓係屬道路,且其設置目的在提供公眾通行。是任何人隨意將汽機車停放在騎樓上,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55條、第56條的規定,騎樓所有權人得報請警察機關處以罰鍰或拖吊。
因此,交通執法單位回稱執法時只會參考交通法規,不會參考《民法》,其理由即在停放汽機車在騎樓上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至於侵害騎樓所有權人,則是《民法》上私權上的侵害,不是警察機關所能介入。
讀者如果要限制他人使用騎樓,可貼公告強調該騎樓是屬於供公眾使用之道路,如任意停放汽機車,恐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規定,可報請警察機關依法開罰及拖吊。(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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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屬於道路/人行道.
樓主有義務提供騎樓供社會大眾行人通行.
但是,樓主沒有義務將騎樓提供給他人停車,樓主有權利禁止他人停車.
因為騎樓產權屬於住戶,是私有財產.
還有,黃牌重機比照汽車管理.
黃牌重機停在騎樓內,豈不等於汽車停在騎樓上?
只要你提出檢舉,一定可依規定開單告發.
我家這裡的機車格有曾有黃牌重機停放.
我打給管區派出所,開了兩次罰單以後,
再也沒有出現過了.
用罰單來提醒是最有效的.

打110 請交通隊來處理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