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501/1107829/

不具名讀者問:
我因為近日在騎樓的使用上碰到問題,看過報導說「擁騎樓所有權 可禁他人停車」,但是與交通執法單位詢問過,他們執法時只會參考交通法規,不會參考《民法》。請問,如果我要限制他人使用我的騎樓,要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

律師謝岳龍答:
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的規定,所謂騎樓,是指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之法定空地,而騎樓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其所有權仍屬私人所有,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騎樓所有權人自得排除任何人未經其同意而擅自使用騎樓。

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是指公路、街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及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由此規定可知騎樓係屬道路,且其設置目的在提供公眾通行。是任何人隨意將汽機車停放在騎樓上,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55條、第56條的規定,騎樓所有權人得報請警察機關處以罰鍰或拖吊。

因此,交通執法單位回稱執法時只會參考交通法規,不會參考《民法》,其理由即在停放汽機車在騎樓上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至於侵害騎樓所有權人,則是《民法》上私權上的侵害,不是警察機關所能介入。

讀者如果要限制他人使用騎樓,可貼公告強調該騎樓是屬於供公眾使用之道路,如任意停放汽機車,恐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規定,可報請警察機關依法開罰及拖吊。(呂志明/採訪整理)
==========================================
騎樓屬於道路/人行道.
樓主有義務提供騎樓供社會大眾行人通行.

但是,樓主沒有義務將騎樓提供給他人停車,樓主有權利禁止他人停車.
因為騎樓產權屬於住戶,是私有財產.

還有,黃牌重機比照汽車管理.

黃牌重機停在騎樓內,豈不等於汽車停在騎樓上?
只要你提出檢舉,一定可依規定開單告發.

我家這裡的機車格有曾有黃牌重機停放.
我打給管區派出所,開了兩次罰單以後,
再也沒有出現過了.
用罰單來提醒是最有效的.


yeh199200 wrote:
最近有 LAA093...(恕刪)


寫張紙條夾車上會比較有用吧
車主又不一定會上01討論板

yeh199200 wrote:
那些白牌車是附近上班的人停的阿(包含那須腳踏車).本來就是來來去去
騎樓本來就不是1樓商家的專屬停車場,有問題嗎?


原來騎樓可以停機車
黃紅牌機車等於汽車 汽車開上騎樓 打110 請交通隊來處理把
bZIP
你直接報警就好

一堆檢討樓主的不知道是什麼心態

幫違規的護航也要有限度

樓主

建議你文章改成發問,才不會有人炮你當個版

01真的是一堆怪洨阿郎

不檢討違停的車輛反倒檢討起屋主了,我呸!
pzip wrote:
黃紅牌機車等於汽車 汽車開上騎樓 打110 請交通隊來處理把

打管區派出所是最快的.
特別是派出所員警非常熟悉當地,5-10分鐘就會出現開單.

這些少數重機騎士,爭路權就說自己比照汽車.
找不到汽車格就自動把自己降格為普通機車.

黃/紅牌重機停放普通機車格也一樣可以檢舉喔!

yeh199200 wrote:
最近有 LAA0935...(恕刪)


哈哈哈在這裡沒用吧 在你家樓下立個告示牌應該比較有用喔
這篇真的是奇文

不走正(尋)常管道處理

公共空間還要求選擇性的淨空

開版的回應文 也是一絕

佔個位子 我們繼續看下去
珍惜擁有---Topus
01是你們社區公告欄嗎...
超好笑的這種文章不用刪嗎?
想問一下版主 另外的白牌是你們家的還是他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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